省卫生厅广泛听取基层意见,认真调研测算,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政策,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尤其是村卫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补偿、养老保险等问题。
一、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补偿问题
我省关于注册在岗乡村医生实行基药后的补助,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渠道解决:
1、是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专项补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3000元/年/村卫生室,从2012年起,省财政对村卫生室的补助标准提高到4500元(高海拔地区仍执行1万元标准),市县补助标准提高到2500元。
2、是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分工的经费分配比例将由32.72%提高到40%,经绩效考核后发放。
3、是一般诊疗费。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全省将由每门诊人次3元(含一个疗程)提高到5元(其中新农合报销4.5元,农民自付0.5元)。
二、养老保险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在《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地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乡村医生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自行负担相关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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