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扎膀胱受损伤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06:40:34 187 人看过

案情:王某于2003年11月3日在吉水县一家乡镇卫生院进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因王某在此前有“剖宫产”史,给手术带来一定的困难,卫生院的经管医生在手术中用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致王某的膀胱损伤。术后,王某出现血尿、尿频等症状。2003年11月14日王某在永丰县中医院进行膀胱镜检查,经检查诊断认为膀胱裂伤为丝线缝合。2004年2月24日王某在永丰县中医院进行手术,拆除原丝线。事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经吉安市医学会对王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认为:手术操作基本符合原则,但对手术中用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致膀胱缝扎损伤存在一定医疗缺陷,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卫生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卫生院在为王某进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时均按医疗操作规程进行,没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手术后,用丝线缝合并无不当。其次,王某的膀胱损伤不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行为引起,而是由其自身身体因素所致,王某于6年前行剖宫产手术,原切口周围疤痕粘连严重,致使医生在手术中解剖层次混乱无法具体分辨出血点在哪里。总之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卫生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只要王某能证实是在这家卫生院做的手术,且受到伤害,而卫生院不能证实其行为与王某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则卫生院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是行政法规处理医疗事故的规定,我们不能把《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行政处理责任构成要件照搬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应当按民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审查和认定民事赔偿责任。只要医疗损害事实符合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构成行政处理的条件,而不是认定医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过错。

卫生院在对王某行“女扎术”时虽手术操作基本符合原则不属医疗事故,但手术中用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致膀胱缝扎损伤存在一定医疗缺陷,即卫生院的行为存在一定违法性,也既存在一定的过错;卫生院致王某的膀胱损伤是事实,存在损害结果;至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个举证责任在卫生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卫生院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对王某实施的“女扎术”与王某的膀胱损伤及手术后出现的头昏、尿频、尿急的症状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卫生院提不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卫生院应承担对王某的身体损害赔偿责任。王某仅对医疗关系的存在、损害事实、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对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等方面的举证,则属于一种可选择的权利。对此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患者一方很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医方和患方在医疗纠纷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与认识能力的差别带来当事人之间交易地位的明显差异,这就使得患方在纠纷解决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医疗损害赔偿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更有利于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一、医疗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

(一)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二)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

(四)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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