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扎膀胱受损伤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06:40:34 187 人看过

案情:王某于2003年11月3日在吉水县一家乡镇卫生院进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因王某在此前有“剖宫产”史,给手术带来一定的困难,卫生院的经管医生在手术中用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致王某的膀胱损伤。术后,王某出现血尿、尿频等症状。2003年11月14日王某在永丰县中医院进行膀胱镜检查,经检查诊断认为膀胱裂伤为丝线缝合。2004年2月24日王某在永丰县中医院进行手术,拆除原丝线。事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经吉安市医学会对王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认为:手术操作基本符合原则,但对手术中用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致膀胱缝扎损伤存在一定医疗缺陷,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卫生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卫生院在为王某进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时均按医疗操作规程进行,没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手术后,用丝线缝合并无不当。其次,王某的膀胱损伤不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行为引起,而是由其自身身体因素所致,王某于6年前行剖宫产手术,原切口周围疤痕粘连严重,致使医生在手术中解剖层次混乱无法具体分辨出血点在哪里。总之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卫生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只要王某能证实是在这家卫生院做的手术,且受到伤害,而卫生院不能证实其行为与王某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则卫生院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是行政法规处理医疗事故的规定,我们不能把《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行政处理责任构成要件照搬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应当按民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审查和认定民事赔偿责任。只要医疗损害事实符合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构成行政处理的条件,而不是认定医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过错。

卫生院在对王某行“女扎术”时虽手术操作基本符合原则不属医疗事故,但手术中用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致膀胱缝扎损伤存在一定医疗缺陷,即卫生院的行为存在一定违法性,也既存在一定的过错;卫生院致王某的膀胱损伤是事实,存在损害结果;至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个举证责任在卫生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卫生院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对王某实施的“女扎术”与王某的膀胱损伤及手术后出现的头昏、尿频、尿急的症状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卫生院提不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卫生院应承担对王某的身体损害赔偿责任。王某仅对医疗关系的存在、损害事实、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对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等方面的举证,则属于一种可选择的权利。对此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患者一方很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医方和患方在医疗纠纷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与认识能力的差别带来当事人之间交易地位的明显差异,这就使得患方在纠纷解决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医疗损害赔偿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更有利于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一、医疗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

(一)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二)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

(四)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09: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
    2023-03-26
    180人看过
  • 药物过敏医院是否要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医院明知道病人对药物过敏,却还要对病人使用这个药物,那么医院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医疗中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认定问题: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二、医院延误治疗时间应承担什么责任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规律;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
    2023-04-11
    73人看过
  • 车停小区受损,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如果车停小区受损,物业有没有责任?对于车停放在小区内受损,物业是否有赔偿责任,这一物业纠纷话题进行探讨。有的物业设置《停车管理规定》小区内停车场地仅提供车辆停放之功能,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车辆保管和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推脱物业管理责任。一、别人的车停在路边被拍到怎么办?别人的车停在路边挂到了,处理方法如下:1、调监控。如果车子是在商场或其他收费的停车场被刮蹭了,就可以去找管理员,要求管理员调出监控视频,从而找到对方。既然是收费的,那管理员就有义务保护所停车辆不受损害;2、找物业。车子是停放在小区里被刮了,可以找到物业调查,一般物业都会配合调去视频的,但假如没有安装电子眼,或通过监控视频没有发现剐蹭方,那可以咨询小区其他居民,看是否有目击者;3、看行车记录仪。二、安置小区停车位被物业收费合法吗安置小区是否可以收取停车费首先要看停车位的产权是不是业主共有的,如果是业主共有的就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洽谈
    2023-06-28
    366人看过
  • 自杀是否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割脉自杀的,如果医院没有过错的,一般是不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是病人和其他病人发生争执或是和医护人员发生争执,或医院违反规定没有尽到看护或医疗的责任的,同时病人自杀和医院没有尽到责任有因果关系的,那么医院应当为病人的自杀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一夜情她喝药了几天后我领上去医院看病她自杀了我会有民事赔偿责任吗一夜情喝药了几天后,领上去医院看病自杀了当事人不会有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对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金钱补救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可产生于合同、侵权等领域。民事赔偿秉承的原则是“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既要让受害人填平损失,又不能让受害人由此获利。民事赔偿区别于补偿,后者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不遵循完全赔偿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23-07-27
    208人看过
  • 医院用药过敏是否该承担责任
    如果医院明知道病人对药物过敏,却还要对病人使用这个药物,那么医院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病人对药物过敏很可能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在这方面应该谨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一、
    2023-04-03
    477人看过
  • 劳务关系中受伤谁承担责任,受伤医保可否报销
    劳务关系中受伤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医保是可以报销的,当受害者用医保报销费用的,就没有权利要求义务人进行赔偿。一、劳务关系中受伤谁承担责任劳务关系中因工受伤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二、劳务关系中受伤医保可否报销劳务关系中受伤医保是可以报销的,受害人已经使用医保报销费用的,无权再要求义务人赔偿。医保已经报销
    2023-06-04
    91人看过
  • 病人住院时自杀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病人住院治疗期间自杀身亡,医院应否承担责任?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医院对患者的护理,目的是对患者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非对患者进行看管,医院不应对患者的自杀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4月14日,已被确诊身患癌症的刘女士入住马鞍山市某医院治疗。5月1日凌晨4时许,刘女士自行离开病房和医院。5时许,医院护士发现刘女士不在病房,即叫醒两名陪客,但二人也不知刘女士去向,大家遂开始四处寻找,均未找到。直到5月5日,刘女士才被公安机关发现已溺水身亡。刘女士的亲属认为,刘女士系身患癌症的危重病人,医院未能尽到护理、巡视义务,未及时发现病人离开床位,且医院住院部与外界无院墙等隔离设施,使病人可以随意出入,最终致刘女士自杀身亡,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10.8万元。而医院方则认为,
    2023-06-08
    457人看过
  •  幼儿园是否需要为受伤儿童承担责任?
    这段文字强调了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如果孩子遭受人身损害,那么教育机构将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教育机构还需要赔偿受害孩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教育机构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死亡,教育机构还需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除非幼儿园能够证实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将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 据 素 材 , 幼 儿 园 在 哪 些 情 况 下 需 要 赔 偿 孩 子 损 失 ?根据我国《民法
    2023-09-11
    431人看过
  • 可否向原结扎医院要求赔偿?
    问题:我于2006年在我市一医院剖宫产一婴儿并同时做了结扎手术。就在今年7月31日忽然腹痛难忍,到市中心医院检查后确诊为宫外孕并已伴有腔内出血,幸亏及时做了手术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问象这种情况我可以向原做结扎手术的医院要求赔偿这次的住院治疗费用吗?我去过原医院找到妇产科主任,她说这种情况太多了她们没有任何责任,让我自认倒霉!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做?应该怎么样收集证据,如达不成协议可以起诉对方吗?如果起诉对方是应该由我举证对方存在手术失误还是应该由对方举证说明这次的怀孕与其做的结扎手术没有直接关系?结扎后怀孕医方真的就没有责任吗?律师解答:你首先应将原来的住院病历复印好,再找妇产科专家咨询看那次手术是否与你现在的宫外孕有关,如果有关的话,应委托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代理。
    2023-06-08
    134人看过
  • 雇员受伤发包方是否承担责任
    雇工在雇用过程中受伤,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请的工人受伤了,雇主方应承担些什么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二、如何认定工伤雇主需要承担的责任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
    2023-03-28
    378人看过
  • 医疗事故中医院负主要责任,医院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中医院负主要责任,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的费用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若是造成患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一、浅二度烧伤赔偿标准?浅二度烧伤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必要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7.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
    2023-04-07
    229人看过
  • 2022年医院漏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因医院漏诊给患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患者在医院检查治疗时,患者和医院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如果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患者严重疾病被漏诊,因错过最佳治疗期而恶化,即使医院漏诊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仍可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即对与漏诊有关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今年1月,山东聊城农民刘某在驾驶摩托车时,与步行的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头部、腿部等多处受伤。经交警鉴定,认定肇事者刘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随后,陈某到当地A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赔偿陈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2万元,并协议就此结案,刘某不再支付陈某其他任何赔偿要求。不料8月中旬,陈某因肩部疼痛再次入住A医院,经检查发现该次发病属于第一次住
    2023-03-10
    336人看过
  • 擅自更换主刀医生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2005年10月,吴-明9岁的儿子小吴在附近一家医院做心脏手术。医院擅自更换了主刀医生,导致手术失败。为此,吴-明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万余元。近日,武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擅自更换主刀医生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判决医院赔偿2万元精神抚慰金。“我们选的主刀医生本来是杨-建,但后来却换成了其他人。”吴-明说,他和妻子都是宣汉县的中学教师,收入不高,恰好小吴又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05年10月20日,他带着小吴和他们家多年的积蓄来到医院治疗。根据当时医院的告示,在心脏治疗中,患者可以选择主治医生。医院也将尊重患者的选择,安排被选定的医生给患者做心脏手术。他多方咨询,最终选择了杨-建医生作为小吴的主治医生。同年10月25日下午2点左右,小吴被推进手术室,晚上9点,医生告诉他小吴出现了“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已转进了重症监护室。事后证实,给小吴做心脏手术的主刀医
    2023-06-04
    132人看过
  • 医院如何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情形包括: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延误病人治疗最佳时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
    2023-07-20
    406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膀胱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25
      膀胱挫裂伤构成轻伤二级,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8.4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5.8.2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
    • 膀胱结扎术后几年了一直不能下床走路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3
      本律师主攻各类赔偿案件,目前尚有多起医疗意外正在解决。就本案而言,医院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你只需证明就医的事实以及损害结果,医疗组织依法应当就其无犯错以及医疗做法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否则就推定其有犯错并承受赔偿职责!这是一起明显的医疗意外,你们能够先自行交涉赔偿。不成的能够聘请本律师代理维权!因为你的损害结果包括可否伤残不清楚,赔偿金额暂难确定!汉口鲁志扬律师最好带齐病历资料来
    • XX全切术后膀胱漏医院该负百分之几的责任?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23
      医院,责任事故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根据《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 子宫切除会导致膀胱损伤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31
      要看是否为治疗造成。医疗损害(医疗事故)需要对整个诊疗过程分析,涉及临床医学、法医学及过错鉴定,需要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分析。是否存在过错对案件影响巨大,需要专业医疗律师、丰富的案件代理经验、胜诉经验,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你们的权益。
    • 膀胱破裂,膀胱内有异物,左侧腹股沟外伤,左侧精索损伤能定几级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4
      本人有十二年办案经验,此类案件比较复杂,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办案的思路和办法,适用的法律关系也复杂,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计算,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直接委托律.师处理,需要法律服务时请联系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