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21:14:03 193 人看过

国办发〔200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要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法规和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二、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合力

为加强组织领导,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证监会要组织专门机构和得力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沟通,与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

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非法证券活动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后,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涉及多个省(区、市)的,由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区、市)要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防范和预警机制,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对近年来案件多发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迅速开展查处、取缔工作,果断处置,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报道,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四、加强舆论引导和对投资者教育

证监会、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9: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用土地和变更行政区划等行文问题的通知
    为了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减少国务院发文,决定在不改变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对征用土地、行政区划等问题的行文方式作些变动。现通知如下:一、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征用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在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发文,注明“经国务院批准”。二、关于审批行政区划的行文,对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行政区划的变更,经国务院批准后,由民政部发文,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对自治洲和设区市的行政区划的变更,仍由国务院发文。如不同意变更行政区划,在经国务院同意后,也由民政部发文。三、需由国务院审批的地名方面的文件,在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发文,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四、需由国务院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和设计任务书,以及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去年已改为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行文批复,文中注明:“经国务院批准”。经过一年的实践,证明是可行的,今后继续采用这种行文方式。
    2023-04-22
    290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1〕5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四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一、医疗补助的范围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届行政编制
    2023-04-25
    106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鲁政办发[2000]25号发布日期:2000-4-5执行日期:2000-4-5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最近一个时期,我省有些地方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肆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不仅严重危害工农业生产,扰乱经济秩序,而且损害山东产品的声誉,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成为诱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对此,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都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为加大打击力度,尽快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蔓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特通知如下: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打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多年来,各地普遍把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有关部
    2023-04-24
    474人看过
  •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发〔2007〕101号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6日生效日期:2007年09月26日保监发〔2007〕101号各养老保险公司:为了改善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竞争中的环境,养老保险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时,不适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的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2023-04-23
    259人看过
  • 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6]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我国第三次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评估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二、关于公益金余额处理问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
    2023-04-29
    396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的通知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号:苏政发[1989]109号发布日期:1989-10-11执行日期:1989-10-11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地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甚至出现了专门掺杂使假的作坊和地下工厂。掺假商品不仅严重危害工农业生产,使国民经济受到极大损失,而且破坏了国家和企业的信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有的甚至危及人身安全,已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对这种掺杂使假的投机倒把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打击。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国发〔1989〕61号文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行为,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
    2023-04-24
    159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关于经营非法所得的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12
      对非法经营的理解: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 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
    • 国务院发公厅关于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0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二、春节: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
    • 公司业务员涉嫌非法经营的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4
      非法经营罪在经过一审法院宣判后,并不会马上生效,而是要经过一定的期限,这个期限我们就称为上诉期。在此期间要是犯罪嫌疑人觉得判刑不公的话,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然而此时就需要提交非法经营罪的上诉状。下面,小编带来非法经营罪上诉状一份,供你学习参考。上诉人:王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25弄号,暂住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69弄1号室。我于2015
    • 国务院关于非法集资方案的告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发布的通知。
    •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量刑标准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5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