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1: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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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3]107号2003年9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2003年8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方便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2)。现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规程》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收到文件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各分支局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组织对辖内出口单位的培训,保证《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规程》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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