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法中损害赔偿的相关主体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45:52 129 人看过

外层空间法中损害赔偿的相关主题是什么首先,发射国根据《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第7条,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以下简称《外层空间条约》)和《外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第1条,定义“发射国”有四个标准:

1.发射

2.为向外层空间发射实体作出贡献的缔约国,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

3.为发射实体提供领土的缔约方

4.向发射实体提供设备的缔约方“该实体及其部件应对对另一缔约国或其自然或法律实体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地球、天空或外层空间的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

与传统国际法确定责任主体的衔接点不同,外层空间法的责任主体首先确定“发射国”。其特殊性的原因在于,首先,发射国作为责任承担者,熟悉空间物体的发射乃至整个空间物体在外层空间的活动,有能力有效控制空间物体的发射活动,发射误差是造成空间损害的主要原因,因为发射国有四个标准,所有发射国都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增加了索赔人提出索赔的可能性。其次,通过规定发射国应承担责任,可以促使发射国对发射活动进行谨慎、规范和安全的操作,以确保发射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为了使发射国能够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和防止错误,从而避免和防止损失

发射国在发射活动中对空间物体的责任是不同的。《责任公约》第2条规定,“发射国应对其在地球表面的空间物体和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承担绝对赔偿责任。”以及“发射外国空间物体对另一发射国的外层空间物体或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损害时的第3条”此种外层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携带的人或财产,只有在损害是由于前一国的过失或责任人的过失造成的情况下,该国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为了确保地面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公约》规定了严格责任,并增加了发射国的安全责任。对于外层空间活动造成的损害,发射国应承担过错责任,以鼓励人们大胆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对于不同的空间损失,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以平衡各种利益,协调地球人身和财产安全与鼓励外层空间活动之间的冲突。应该说,根据《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以下简称《登记公约》)第1条,空间法中这种独特的责任制度安排是非常合理的,“登记国”一词是指已根据第2条将空间物体列入其登记册的发射国。第2条规定,“发射国在将空间物体发射入或发射出地球轨道时,应通过输入其需要保存的适当登记册对空间物体进行登记。每一发射国应将其设立登记册的情况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如果任何此类空间物体有两个以上的发射国,它们应共同决定由哪一个发射国根据本条第1款登记该空间物体”。《登记公约》第1条中的发射国也与上述发射国的四项标准相同。每一次发射的登记国都是确定的,以便受害国和非缔约方的潜在受害者能够至少了解其中一个发射国,以便根据《外层空间公约》和《赔偿责任公约》在发生损害时向其提出索赔。这也是为什么登记国必须是发射国之一,而非发射国不能成为登记国的原因。此外,每个外层空间物体都应有自己的登记国,以便确定其国家。如果同时有多个发射国,它们应谈判确定哪个国家应登记。发射国和外层空间物体也有可能属于不同的国家进行合作发射。这是很常见的,例如a国的火箭发射B国的卫星,甚至C国和D国的几颗不同的卫星。在这种情况下,状态a、状态B、状态C和状态D分别是同一发射活动的多个注册状态。根据《登记公约》,应由登记国咨询并确定其对登记国承担的损害。

必须指出,首先,登记是强制性的。根据《登记公约》,“联合国秘书长应强制建立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一般登记册……”每个登记国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关于登记册中每一外层空间物体的下列资料”。《公约》多次使用“应”一词。可以看出,每项发射活动的登记都是发射国的一项强制性义务。第二,注册在先。发射状态在每次发射活动开始时登记,而不是在发射期间或之后登记。在发射开始时进行登记有助于联合国提前了解该国的发射活动,也便于索赔国就发射失败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根据《责任公约》,“发射”包括发射未遂的情况。目前,一些国家为了逃避责任而推迟甚至不登记。《公约》没有相应的问责制度和措施,这也导致了空间碎片无法辨认的原因之一。所有者这是一个在外层空间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概念,但它出现在一些关于外层空间法的非标准讨论中,造成发射国、注册国、所有人、主权国等使用混乱,导致理解含义不清。甚至最近,拍卖月球土地等荒谬做法也出现了

外层空间物体的所有权主体可以是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也可以是商业公司甚至个人等非国家机构。在国际法中,私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作为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私人也不能成为外层空间法的主体。由其拥有、使用、操作甚至控制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其所在国承担。用所有者的概念来讨论外层空间法问题显然是不严谨的

对于外层空间法中私人外层空间活动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责任和赔偿。一些国家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在外层空间活动日益商业化的背景下,这种做法不再合适。但是,我们仍然确认,其合理性在于外层空间活动的巨大投资和高风险,这使得私人从事外层空间活动的负担过重,甚至容易破产。国家承担这种责任也确保外层空间造成的巨大损害能够得到充分赔偿。其次,国家和私人机构可以签署相关协议和强制保险合同,以减轻外层空间活动的风险,使国家最终不会承担过多的赔偿负担

外层空间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外层空间属于人类的共同财产,外层空间活动应符合全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都不得主张主权""外层空间条约"第2条规定:"所有国家都不得通过主权主张,使用或占领来占有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这意味着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和法律原则,取得对外层空间、天体、空间资源和其他物体的主权和管辖权。各国可对其登记的空间物体拥有控制权和管辖权,但任何国家或私人不得对外层空间、天体和空间资源提出索赔。四.个人和商业组织在外层空间活动中的责任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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