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归谁
1、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出租人享有。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租赁物的归属可以依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约定进行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不能依照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那么,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3、如果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对此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若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给出租人。
4、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的效用的,那么,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基于出租人合理补偿。
二、融资租赁有什么风险
以租赁的最基本形式——融资租赁为例,其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违约的风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涉及的有出租、承租和供货三方当事人,他们都存在着违约的可能。如供货人未能按照购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发货、交货;承租人因供货商违约而拒付租金或要求退货、撤销合同。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而延付、不付租金;出租人因资金不足,未能按购货合同条款如期付款造成供货商拒绝或推迟交货,从而使承租人蒙受损失。
2、利率和纳税变动的风险。
3、国际租赁中外汇汇率变动的风险。
4、出口租赁的风险。除以上风险外,还有政治、信用等风险。
三、融资租赁中对租赁项目经营风险的防范
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应对租赁项目进行科学、细致的调查研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和论证,对项目的收益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进行判断,准确评价承租人的资信、财务状况、经营能力、支付能力、领导能力等;还要对供货商、保证人等相关当事人或抵押物进行审查,择优选择租赁项目。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如需要向供货商预付订金,买方(一般为出租人)应要求供货商出具不可撤销保函。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要在合同条款中规定约束条件和责任条件。为避免或减少损失可采用以下主要办法:
1、收取保证金。租赁合同签订后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占租赁物/融资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可用保证金冲抵部分租金。
2、收取手续费。可按照租赁物/融资额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在手续费收入中可以按一定比例拿出一部分作为风险基金(坏账准备金),以消化呆坏账。
3、租赁项目总费用的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租赁项目总费用包括租赁资产、租赁收益、违约补偿及处理违约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可采用存单、国债等有价证券质押,或者物的抵押,或者高信用等级的信用保证。
4、违约赔偿。租赁合同须明确约定如果承租人未能如期交付租金,则每日一定比例收取罚息;如果承租人申请提前终止合同,可在收取全部应收款项(已到期应收租金、未到期本金、罚息)之外,额外收取提前终止合同的手续费用,以弥补利息损失。
5、收回租赁物。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承租人无力继续经营,支付租金已无保障,则出租人有权直接收回租赁设备,进行拍卖等二次转让,如果转让金额不能覆盖承租人应偿还款项(包括应收租金、罚息、法律费用等),则还需向承租人主张未覆盖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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