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9:11:11 331 人看过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虽然具有与现实中财产不同的形态,但它同样具有前文所述作为现实中一般财产的基本属性。

一是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网络游戏中的一些虚拟角色、虚拟物品等的获得有两种方式,其一自己通过不断的练级得到,其二通过支付对价从其他玩家那里直接获得。但本质上两种方式无异,因为后者也是对方通过辛苦练级所得,因此只需要讨论前者即可。用户为获得某种虚拟角色,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费用,包括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以及时间、精力、情感等许多无形的付出,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的特点,而且这种价值在玩家这一特定的群体之间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应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二是虚拟财产具有效用性,即有使用价值。对使用价值的理解不能只局限于日常生活中的物质需求,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的东西也是具有使用价值的。网络游戏用户可以通过对虚拟物品的使用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它使用价值就在于它的娱乐功能。

三是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从虚拟财产产生的技术机制来看,一方面,它是由游戏软件的开发者事先预设的,在玩家完成特定的游戏行为时就有可能获得的奖励。当然,这里讲的只能是可能获得,并非是一定可以获得的,因为,还要考虑完成特定游戏行为的几率,即在诸多完成特定游戏的行为中,只有一定比率的该行为完成者才可能获得这种作为奖励品的虚拟物品。这样就使得虚拟财产具有了稀缺性这一重要特征。

四是虚拟财产具有可流通性。交易是体现财产存在价值的主要方式,虚拟财产可以像商品一样进行交换。

网络虚拟财产的可流通性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用户之间自发的相互转让。

二是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转让。如新浪为推广其代理的网络游戏《天堂》而打包出售虚拟道具和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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