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谁担责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怎么认定
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
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
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
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的界限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坏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也就是说,如果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反之,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只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
如果是故意毁损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窃方法破坏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占有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谁担责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发生危害之后,占有者、原本的主人都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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