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责任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02:55 177 人看过

(1)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平整,施工区域内水、电、路及临时设施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准备。(2)备料责任。按照双方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3)及时告知责任人。及时向业主提交开工通知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单、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度施工作业计划、月度施工统计报告,项目事故报告和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4)工程质量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负责免费修理或返工。因此造成工程逾期的,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5)项目保管责任。承包人应负责保管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并在移交前清理现场。(6)项目交付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并交付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逾期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竣工验收责任。承包人应按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8)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负责免费修复由承包人负责的工程质量问题。(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暂停或者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1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人、总分包人、工程监理单位和承包人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共同承包。共同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负连带责任。两个以上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的营业执照范围承包工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人依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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