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范**之妻的委托,指派孟**、代**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侦查阶段的律师。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如下:
1、嫌疑人范**无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故意要件。
起初其并不知发生了什么事让自己去一趟,到现场后才得知,是因事主(另一嫌犯)之妻与受害人在事主家发生奸情被发现一事。嫌疑人询问事主是否报警后,被告知已报警了。嫌疑人在明知事主已报警后,其在事主家滞留的行为应是等待警方依法处理的自力救济行为。从主观方面看,其主观上并无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故意。
2、嫌疑人范**并无非法拘禁他人的客观行为要件。
因事主之妻深夜跑出家门,嫌疑人因担心其安全就外出寻女方,直到次日清晨才回来。送回女方回家后将要离开时,又被事主以受害人亲友将来领人予以挽留,短暂的等待中就一起被警方拘留了。可见,嫌疑人当晚外出后并不在现场。至于外出寻女方前,在事主家等待警方来处理时和外出回来后被事主挽留而等受害人亲友领人的短暂停留行为,从客观行为方面看,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的客观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嫌疑人范**不够成非法拘禁罪,本着罪刑相适应和不枉不纵的司法精神原则,建议贵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陕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孟**
20**年**月**日
一、公安机关如果办理批捕手续?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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