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8:23 54 人看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制定的《长沙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促进经济繁荣,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和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的无房户和原购公有住房户建筑面积低于户控标准(指一般干部65m2,科级干部75m2,处级干部85m2)15m2以上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年龄在30岁以下的未婚职工和原购房户建筑面积低于户控标准15m以内的原则上不参加此次集资建房。

二、集资建房的地点、户型、面积及价格标准

此次集资建房的地点拟在德政园、美蓉苑、四方坪、咸家湖、市委市政府大院新址等处选择一处集中成片建设。集资建房的户型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80m以内二室二厅,科级干部90m以内三室一厅,处级干部100m以内三室二厅。

集资建房的价格以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均价为依据,对户控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个人集资735元/m2,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可以由单位补贴;户控面积以外的由个人全额负担。

三、建房资金补贴办法

市直党、政、群机关干部职工参加集资建房的,在户控面积标准以内的,由市财政按265元/m补贴,对户控标准以外的面积一律不给予补贴。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对个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可依据本条款规定按户控面积标准自行补贴。

四、集资建房的申报、审批办理程序

(一)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由各单位调查摸底后根据本人意愿自愿报名,填写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附后,可自制)交单位有关部门初审后,签署意见于1998年12月31日前统一报市机关事务局,逾期不予申报。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资格证复印件,已购房的或拥有私房的,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已购房尚未领取产权证的持单位退房证明,交单位审查以后,连同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并报市机关事务局。

(三)集资对象均须签订集资建房协议,经市财政局汇审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报市住房办审批。

五、缴款方式

凡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在规定期限到市机关事务局办理缴款手续,个人负担款项和单位补贴款项必须一次付清(现金和转帐支票均可)。集资款原则上不退,不计息。

六、房屋交付期限及产权办理

市机关事务局根据集资建房协议和缴款情况统一兴建经济适用房,全部房屋于1999年12月30日以前交付使用,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落实到户并统一办理产权到户手续。

七、集资建房后的物业管理

对新建成的集资住房,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委托物业管理,使之全面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八、集资建房的纪律规定

(一)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各单位对参加集资建房人员必须张榜公布,严格把关,手续完备,统一审报,以接受群众监督。市机关事务局不个别受理。

(二)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户控面积标准和补贴,超面积部分的建房资金由个人负担。

(三)为减轻财政压力,对已购公房的集资对象的现住房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收回,按有关政策作价处理,回笼价款上交财政。

(四)对不符合集资条件而采取各种欺骗手段,弄虚作假,造成多处住房的一律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设立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举报电话:

市机关事务局纪检监察室:4403807

市监察局举报中心:2227931

市级机关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局联系电话:4445963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房改办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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