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最新债务民事调解书范本
XX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范XX,男,生于1951年4月20日,汉族,农民。
被告耿XX,男,生于1954年,汉族,农民。
原告范XX诉被告耿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09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XX、被告耿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XX诉称,原、被告双方有生意上的来往,自1999年至2001年间被告以用于生意之名借原告现金46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始终未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
原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范文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给原告出具四份借条,用于证明被告欠其借款的事实。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曾用耿X(系被告之子)的房产证抵押贷款,贷过款后,原告不及时归还银行借款,导致银行申请拍卖耿X房子,被告为了要回房产证向法院支出了6000多元诉讼费,原告让我写的这些借条实为原告支付我的诉讼费。
被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书面证据材料。
法庭调取如下证据材料:
1、2009年10月22日对耿XX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现金共计3800元的事实。
2、2009年11月24日对范XX、耿XX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共出有欠据3800元的事实。
以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庭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认证,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一致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自1999年2月12日至2001年8月1日,被告共借原告现金3800元,并给原告出具四份借条,其内容分别为:(一)借条今借现金玖佰元整耿XX99年2月12日;(二)借条今借范XX现金壹仟贰佰元整(银行月息6厘,乡政府管理费3%,一年期限)99年8月10日,借款人耿XX;(三)借条今借XX款300元整,大写叁佰元整,耿XX2001年8月1日;(四)借条借支人姓名耿XX,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元)2000年元月30日。以上四份借条均系被告亲笔书写,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始终未归还,原告送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耿XX共欠原告范XX3800元,此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双方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出上述3800元部分的诉求,因原告没有提供书面凭证,也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耿XX以范XX没有履行南召法院已生效判决书判决范文超承担6560元诉讼费为由进行抗辩,本院认为该主张和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该主张不成立。本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耿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欠款38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驳回原告范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耿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XX
审判员郑XX
审判员郑XX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XX
二、债务纠纷如何调解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买卖纠纷时,应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处理:
1、出卖人违反买卖协议的,如果是出卖人能够交付而不交付,应教育其遵守协议,按协议规定保质保量地尽快交付。
2、买受人不接受原协议的出卖物,中途退货时,应适当赔偿出卖人的损失。
3、买卖协议成立后、如果货物发生意外摧毁、灭失的事故,而双方当事人对此又无故意或过失,原则上责任应按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情况确定,即所有权转给买受人时,由买受人负责;所有权未转移给买受人时,由出卖人负责。如果这种事故是由一方过错造成,责任应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承担。
三、债务纠纷调解注意事项
1、债务纠纷调解要注意申请调解的期限。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
2、债务纠纷调解注意重视调解时效。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调解时效因提起调解、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调解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此债权人要充分重视到这一点,否则时效一过,债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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