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人员未履行义务后发生事故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20:34:26 171 人看过

安全监察人员未完全履行职责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文认为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是两种性质的行为,应从主观、客观方面区分。

1、客观上的差别关键看是否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2、主观上的区别玩忽职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工作失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预料到其行为的不利后果。

(一)、需要说明的是,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并不表明就不会受到任何惩戒。只是说无须以刑法制裁,可以通过党纪、公务员法等进行处理。

(二)、区分玩忽职守罪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了一些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等等,后者的主体也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与这些犯罪的区别表现在:前者是渎职罪,后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前者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发生在各种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后者一般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以及直接从事指挥、作业的过程中。

(三)、正确处理法条竞合关系刑法除规定了本罪以外,还规定了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如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脱逃的,也是玩忽职守行为,过去也曾当作玩忽职守罪处理,但由于刑法对该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故应严格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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