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实现代位执行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10:11:09 477 人看过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代位执行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要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并给予第三人15天的异议期。此外,法院原则上不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应当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未按裁定履行的,应当向其发送执行通知书,按照一般执行程序执行。这些条件的所有规定都足以保护第三人的救济权。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条件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法,必须严格掌握其必备的条件,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

(一)被执行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应具备如下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1、实体条件有两点:一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人民法院执行其到期债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没有必要执行到期债权。二是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没有权利或者虽有权利但没有到期,就不能对第三人执行,另外,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债权,例如被执行人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清偿权,故不能作为到期债权执行。

2、程序条件有三点:一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二是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令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情况,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同时依法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等情况,其中也包括到期债权。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到期债权的执行。如果当事人未申请,代位执行便是无本之木,若以职权进行,则令导致违法执行。三是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实施。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上述五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点,均不可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不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第二款第12项规定:“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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