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过失论一方面对犯罪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新的定位,把向来是责任要素的犯罪过失当作主观的违法要素进而当作构成要件要素来理解;另一方面对犯罪过失概念的核心要素-注意义务进行了新的解释,将其理解为结果避免义务,从而建立了以结果避免义务为中心的新的犯罪过失概念,为司法实践处理新型过失犯罪案件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在处理过失犯罪问题上,日本可以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典型范例。从犯罪过失概念在日本刑法理论中的发展脉络看,以下几个特点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其一,刑法理论对司法实践的巨大影响。其二,大陆法系本来就属论理型刑法,立法的空白更是赋予了学者们极大的发挥空间,因此导致了学说众多,观点林立的“百家争鸣”局面。其三,从对犯罪过失概念的具体界定看,目前避免结果说是德日的通说,但主张预见结果说的学者也不在少数,还有的学者如**正治等则主张预见结果与避免结果并重。但我们认为,笼统谈论犯罪过失中注意义务的内容似乎有失偏颇,应该根据不同的过失形式确定注意义务的内容:在无认识过失(疏忽过失)中,行为人违反的是结果预见义务;而在有认识过失(轻信过失)中,行为人违反的则是结果避免义务。
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过失概念的研究比较薄弱,学者们对此进行深入探讨的不多。实际上,我国刑法理论中通说对犯罪过失概念的界定仅仅是对立法规定的一种诠释,作为一种概念的论定方式这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作为对犯罪过失这类事物本质属性的反映,它并没有明确揭示出犯罪过失的核心要素-注意义务,因而在理论上也很难说是深入的。这一方面是由于立法的细密限制了学者们的思维和解释空间;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者们对该问题的研究重视不够,因而也就缺乏象德日那样必要的学术争鸣。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也有学者对通说概念提出了挑战,如前述林*刚博士认为应将违法性认识引入犯罪过失概念,虽然其观点未得到学界普遍认可,但其学风和精神非常值得崇尚和学习。最后,为了更科学地对犯罪过失的概念进行理论界定,也为了同前述的立法建议相呼应,同时也为使学者们对犯罪过失的理论研究给予更多的关注,我们在此试图以注意义务为中心对犯罪过失的概念进行理论上的重新阐释:“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违反注意义务而没有预见或没有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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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按照是否直接参与犯罪,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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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累犯制度?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11、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1、“刑罚执行完毕”应明确为“主刑执行完毕”。 2、明确法域条件,承认域外刑罚。 3.修改《刑法》第81条第2款之规定,使累犯可以假释,促进累犯的积极改造。 4.累犯的确立与数罪并罚制度。 2、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3、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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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过失犯罪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8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2] 1、在客观上已经发生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2、主观上存在过失。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最主要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体现,认真查明和分析行为人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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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04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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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既遂概念是如何理解的?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31各国刑法均未再专门规定既遂犯的特殊处罚原则,而是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适用。我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也是这种主张。对行为符合犯罪既遂特征的既遂犯,我国刑法要求根据其所犯的罪,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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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案件的概念和特征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0职务上或业务负有特定职责或特殊注意义务的人,在履行职务或业务的过程中,因主观上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对75起过失犯罪统计看出,犯罪主体在业务上或职务上有特殊注意义务而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危害后果,构成过失犯罪的有67起,占总数的89.3%。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罪便是这方面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