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和受托人是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者为纳税人;
4使用权由各方共有,各方为纳税人,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计算的税额是100万,他们将按照60、20、20的数额承担土地使用税。三是征税范围为市、县、镇和工矿区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在华使用的土地,也将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特点。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税收的对象是土地。征税范围有限。实行差别幅度税。计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缴纳。计算公式为:
应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情况下,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镇为0.20-4.00元,工矿区。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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