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6 09:20:49 471 人看过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判定准则

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形成原因

1、经济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如:医疗过于市场化发展、以药养医、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药品回扣、开单提成;

2、医学本身的复杂性与医生的诊疗水平的原因;

3、法律法规制度的原因,如:医疗事故鉴定法规定了医生在鉴定过程的举症倒置制度,可能导致医生对病人的过度检查;据介绍,在300名全科医生中,有98%的人承认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有增加各种化验检查、院内院外会诊,多为病人开具药物等自卫性或者称之为“防御性”的项目。而医生自卫性医疗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避免吃官司”。

4、医生的道德水平的原因,比较常见。

5、其他原因,如:医患关系紧张;个别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肯定是需要对于患者进行心理治疗的,在治疗过程当中应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治疗手段,如果超越原有的治疗手段过度治疗导致人体受到伤害,也是需要承担过度治疗责任。

一、交通事故过度医疗举证责任谁承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一般情况下,都是患者本人因过度医疗问题起诉医院,要求退还多支付的费用。不过,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保险公司、在工伤医疗纠纷中的用工单位,也会提出过度医疗问题。

判断医生是否存在过度医疗,从法律角度看,应以是否违反诊疗常规、是否存在主观上以营利性的目的而进行检查或治疗为标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两类证据进行认定:

1、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可以对病人病情及对应的医疗费用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

2、相应的病例资料,看治疗过程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法院会按照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对医务人员执业的要求,充分考虑患者伤残程度,同时参考相应的诊疗常规及诊疗指南,再结合患者受伤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对于是否存在过度医疗的举证责任划分,法院一般遵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会审核患者方提供的伤病情报告、就医结算票据等。对涉及医疗专业等问题,法院可能会邀请、走访医疗专家进行咨询,必要时也会到患者就医的医院进行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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