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9:43:05 482 人看过

对于《国家赔偿法》当初没有确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理由为:一是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决定了赔偿的无法量化性;二是关于精神赔偿心理定位的非价值性决定了精神赔偿的非可取性;三是我国国家财力的有限性决定了精神赔偿的非现实性。[7]笔者对此不予认同。关于精神损害的非量化问题,不能因为精神损害的无形性而否认精神损害后果实际存在的现实。如果始终坚持精神损害的非量化难度,必然是默认甚至放纵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而漠视受害人自身精神权利的应有地位与法律救济。[8]而且,在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已被确立情况下,继续坚持排除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极易造成情节轻微的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而情节严重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却无法可依的局面,这对受害人显失公平与正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非可取性问题,虽然金钱不能完全弥补受侵害的精神利益,而且有贬低人格之嫌。但在市场经济社会里,金钱是使受害人精神损害得到弥补的有效方法。而且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与惩罚双重功能,在受害人伤亡的情况下,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损害不涉及人的生命或身体时,则具有惩罚性,实现法律上的公正和对精神权利的尊重。关于国家财力问题,精神赔偿虽然会增加财政支出,但这是法制建设必须付出的成本。而且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家赔偿的承受能力已大大提高。因此,不能因为国家财力有限而简单地对精神赔偿制度予以否定。综上所述,阻却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难以成立,确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

(一)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现代法治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障。[9]现代法治为保障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赋予了权利主体在其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法侵害造成损害时,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乃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公民的保护理应优于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尽可能更好地实现其权利救济的功能,进而促进其制约与预防国家侵权功能的实现,这样才能使公民具有真正独立的人格。如果公民连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障,人格尊严都无法受到尊重,那么,国家主人之谈也就毫无意义。

(二)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抚慰受害人。对于一些国家侵权的受害人来说,精神上的损害还要远甚于物质损害,对精神损害不予以赔偿,无法弥补受害人的损失。[10]如公安机关以刑讯逼供等侵权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往往会超出其物质损失,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6条之规定的赔偿,无法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救济。在民事审判领域,我国已认可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国家侵权审判领域,当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侵害而产生精神损害时,作为以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为己任的国家,当然更有责任对权利主体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以抚慰受害人。

(三)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国家侵权行为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制意识还很淡薄的情况下,如错误拘留、逮捕、判决,均会造成对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由于我国赔偿法采用的是“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形式,通过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既有利于发挥其惩罚作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形成更有效的制约,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措施强化管理,使行为更加规范;也有利于消除和缓解受害人对对国家公务活动可能产生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使民众更信任、更依赖法律,提高我国法治化进程。

(四)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合理。目前,我国民事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可以依法获得精神赔偿,国家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却不能通过国家赔偿弥补精神损害,这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科学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视国家侵权与民事侵权均可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这一事实,在国家赔偿领域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否则有损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一致性。

(五)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首先,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为适用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司法实践中也有比较成功的案例[11]。而且,2001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规定在民事上对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已经具备了司法实践的基础。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民主、法治、人权观念渐入人心,为适用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奠定了思想基础。再次,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世界性潮流,这是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上可见,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既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法治发展的必然方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0日 10: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可以请求精神赔偿的侵权有哪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可以请求精神赔偿的侵权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
    2023-06-08
    161人看过
  • 期待确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是立法的进步,也是现实的需要。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肯定了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解释更引发了行政法学界对国家赔偿法中是否应当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受到“精神损害无法计量说”的影响,强调精神损害赔偿在评价上的困难以及不可操作性,从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出于实际的考虑,当时认为只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弥补即可,如果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家的经济和财力将不堪重负。然而,时过境迁,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已经成为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精神损害制度既具必要性又具可行性。于国家而言,
    2023-06-05
    217人看过
  • 论精神损害赔偿在财产权侵害中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试图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及其赔偿责任的实行提出初步的看法。一、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一)确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把握好以下原则:1.必要原则在确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一定要把握好必要原则。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认清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第二,要对确有必要的才给予赔偿。2.严格原则严格原则的含义,就是在确认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要严格坚持这种责任构成的要件,不能轻易、随意地认定这种赔偿责任;同时,在决定精神损害赔偿
    2023-07-07
    226人看过
  •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国外研究表明,上世纪60年代以前,惩罚性损害赔偿极少适用于产品责任,自70年代以后开始发展,而且发展步伐很快,但在80年代中期以后又逐渐减慢下来。究其原因,在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柄双刃剑,它在充分发挥保护消费者利益、制裁和预防不法行为的正向功能的同时,也伴有使企业背上过重的经济负担、阻碍新技术的研制和开发等一系列副作用。正因如此,我们在具体构建这一制度时,一定要有科学的态度,既要有纵向的传承,又要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有横向的比
    2023-06-07
    208人看过
  • 完善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社会冲突往往会伴随着一方或双方因他人的过错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这种损害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但目前在冲突解决过程中,人们往往只重视对物质利益的恢复和补偿,但对精神层面受损如何补救重视得还不够,而事实上,社会冲突的解决不仅要做到社会关系表面上的理顺,更强调心理层面的和谐。从中可以看出,强调物质损失又重视精神损害是完整社会冲突的必然要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无疑使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定神损害赔偿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许多方面都有了新的进展。而在刑法领域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却未有所突破。过去一般的概念认为,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加害人(即被告人)已受到了刑事制裁(这也无疑是最严厉的制裁),此时如再要求被告人承担较大数额的精神损失赔偿费用,因被告人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客观情形,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也不能使被害人得到赔偿;并且由于被告人身负的巨
    2023-06-05
    54人看过
  • 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必要性
    (一)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宪法的原则和公平、正义的呼唤。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从根本上来肯定公民的精神利益受法律保护,在侵犯人身权、人格权和其他精神权利的犯罪行为中,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仅仅通过刑事惩罚是难以清除和弥补的。对公民人权的保护,不仅要体现在刑事处罚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对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予以补救,只有这样,方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二)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符合立法和司法确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理由有三:其一,我国刑诉讼法将两诉合一,有利于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避免因不同审判组织分别进行审理可能出现的不同裁判结论和偏差。其二,在刑事诉令中一并解决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既能减少办案时间,节省审判资源,又可以减轻当事人诉累和节约诉讼成
    2023-06-05
    64人看过
  • 出轨行为的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探讨
    1、满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提出离婚损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如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3)因法定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一方出轨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是精神损失。(4)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2、提供对方出轨的证据材料(1)相关证据:能证明对方出轨的,一般是指对方与他人生有小孩,或有录音录像相片等证据,证明对方与第三者同居或发生性关系。(2)取证方式:只要是不侵犯隐私的取证方式,证据都可使用,但若使用偷拍、窃听手段取得证据,法院将不采信。调查取证涉及繁杂,必要时可实名举报求助警方或其他合法机构,法庭上可申请调取该记录。为稳妥,还建议委托律师办理。3、如何索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023-07-07
    258人看过
  •  防治性暴力:探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性暴力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值得探讨的。我们需要明确贞操权是否属于具体人格权,探讨判决性暴力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现行法律规定是否允许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性暴力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探讨,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展开: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贞操权是否属于具体人格权。贞操权在法律上被定义为自然人因维护自己的名誉、尊严和自由而享有的权利,但它是否具有人格权特征,目前仍存在争议。其次,我们需要探讨判决性暴力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执行难度较大,判决性暴力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仍未得到完全解决。最后,我们需要探讨现行法律规定是否允许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并不允许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探讨标题:关于互联网广告的法律法规分析
    2023-11-24
    79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在工伤事故中的适用性分析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该条规定,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该条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工伤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符合《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依据《解释》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该条中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除了在《国家赔偿法》中有此表述外,其他
    2023-07-07
    301人看过
  • 建立和完善我国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构想
    (一)加大国家赔偿相关法规的修改力度从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中我们可以预见到一旦新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后,相关的法律法律也将被修改以适应新法,要想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一定要加大国家赔偿相关法规的修改力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将以上三种无罪之人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本人认为是十分不妥的。三种无罪之人虽然最后被改判无罪,但是被告人可能在案件的立案、侦查、审理过程中遭到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就算被告人没有遭到侵害,但其由于受到刑事审判,在其精神权益或者社会评价方面也可能会遭到一定的损害。如果新国家赔偿法实行后此类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规没有及时进行相应修改,人民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很容易产生法律适用混
    2023-02-04
    61人看过
  • 改革退休人员养老金分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属于再分配。国家自2005年不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步安排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是退休人员适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适度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改善民生的重视和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也体现了再分配更注重公平。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调整范围::江西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办法和标准::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
    2023-07-03
    66人看过
  • 可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近年来,当诉讼越来越成为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时,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也愈演愈烈。虚假诉讼直接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蔑视了国家法律,挑战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为遏制虚假诉讼,可以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滥用诉讼程序进行违法活动,其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一旦得逞,将造成第三人重大的经济损失。虚假诉讼者相互串通,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使第三人受害。形式上加害人是法院,实质上是行为人借用法院的力量,使第三人受害。行为人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第三人经济损失,上述情形完全符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是一种新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将这种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以畅通受害人的索赔渠道,让虚假诉讼者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便宜,是很有必要的。(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3-06-05
    264人看过
  • 我国《刑法》对精神损害的规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刑法》对精神损害的规制《刑法》对精神损害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其对一系列涉精神伤害犯罪的规定来加以体现的。从其规制这些犯罪所体现出的理念来看,《刑法》在精神损害方面似乎首先倾向于与我国民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亦即承认精神损害对人们身心健康的不良影响,防范侵害他人精神权益的行为发生,并对已发生的侵害他人精神权益的行为加以打击和惩罚。正因为如此,该法在规制侵犯人们精神利益并造成人们精神损害的犯罪行为方面,表现出了较为严苛的特点。例如,强奸罪是一种法定刑相对较重的犯罪,而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种犯罪对作为被害人的被强奸妇女造成了巨大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这一点,实际上在《刑法》对奸淫幼女罪的规定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正因为如此,《刑法》对奸淫幼女罪的处罚也才显得更为严厉。这似乎已经不难说明,《刑法》对公民精神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其对侵犯公民精神权益,损害公民精神健康的
    2023-06-08
    222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可行性
    《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有不少学者建议立法机关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中,但由于以下几个原因的影响而没有实现:一是受到精神损害赔偿无法计量说的影响,该说法强调精神损害赔偿在评价上的困难以及不可操作性,从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二是由于当时的司法制度还不够完善,法律保护还停留在人的身体和财产上,对精神权益的保护不够重视;三是当时国家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经济基础还不牢固,如果在国家赔偿范围中加入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会加重国家财政负担,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目前,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法制建设情况来分析,我国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之中并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首先,经过近十五年司法实践,证明了精神损害赔偿无法计量说是错误的、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我国在民事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逐步完善和发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害程度及数额认定标准越来
    2023-06-06
    144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2-18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
    • 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必然性有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5
      现在就有明确的规定,已经实施,无需再讨论必然性的问题了。
    •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1
      【违约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从立法目的来说,之所以要给原告精神损害以赔偿,是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精神利益的损失,而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失造成的痛苦是可以用金钱形式来予以替代性救济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其精神予以抚慰,以其最大限度的恢复到正常状态。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设计模式上,有三种类型: 1.一般不允许例外类型。该类型认为原则上不允许在违约之诉中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但例
    •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7
      通过自首旨在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通过自首,犯罪的单位获得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更有利于单位积极改造,认罪悔罪。另一方面,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单位犯罪由于具有组织性,隐秘性的特征,其社会破坏性较大,而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则比较困难。通过犯罪单位主动积极投案,无疑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 未成年被性侵可以起诉精神损害赔偿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5
      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双方可以协商赔偿问题,具体赔偿数额看实际情况。以下是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