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单位是否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30 20:13:03 158 人看过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对挂靠施工行为明令禁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挂靠”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在审查挂靠关系时,不仅应从形式上审查合同签订主体,还要结合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及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在民事审判实务中,最高法院以以下四点作为“挂靠”的认定标准:

一是实际施工人是否参与缔约过程;

二是总包单位是否存在施工意图;

三是履约过程是否完全由实际施工人参与;

四是相关挂靠事实是否在其他司法文书中予以确认。

在认定挂靠关系后,实际施工人欠付劳务费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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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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