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厅质安发[2000]0500号
二○○○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项目总监责任制,培养和规范我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队伍,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保证建设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监理单位、在川注册的中央各部门的监理单位、外地入川监理单位(以下统称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总监者,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项目总监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办理。
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项目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每个受监工程必须设项目总监一名。项目总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代表监理单位对监理项目的监理工作质量负总责。
第二章项目总监的等级和标准
第七条项目总监分为一、二、三级。
各级项目总监的标准如下:
(一)一级
1、取得人事部和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机关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监理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取得高级职称后从事监理工作五年以上,且全过程参加二个以上一等工程的监理,无监理行为过失;
3、取得建设部或省级项目总监培训结业证书(三年内申请注册总监方为有效);
4、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5、参加全省项目总监考核合格;
(二)二级
1、取得人事部和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机关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者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监理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高级职称后从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且全过程参加三个以上二等工程的监理,无监理行为过失;
3、取得建设部或省级项目总监培训结业证书(三年内申请注册总监方为有效);
4、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5、参加全省项目总监考核合格;
(三)三级
1、取得人事部和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机关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者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高级职称后从事监理工作二年以上,且全过程参加三个三等工程的监理,无监理行为过失;
3、取得建设部或省级项目总监培训结业证书(三年内申请注册总监方为有效);
4、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5、参加全省项目总监考核合格;
第八条凡监理单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在册人员,男性年龄65岁以内。女性年龄60岁以内的,均可申请《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第三章项目总监的考试和认定
第九条取得项目总监培训结业证者,可申请参加项目总监考试,由所在监理单位及所属市、地、州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项目总监考试。
第十条项目总监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总监的标准和监理市场需求予以复审认定,发给相应等级的项目总监证书。
第十一条《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核发,全省通用。
第四章项目总监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项目总监许可的工程监理范围分别是:
(一)一级项目总监可承担一、二、三等工程项目;
(二)二级项目总监可承担二、三等工程项目;
(三)三级项目总监只能承担三等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各级项目总监可承担的项目数量如下;
(一)一级项目总监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负责一个一等工程,或同时负责二个二等工程,或同时负责三个三等工程;
(二)二级项目总监同一时间段内只能负责一个二等工程,或同时负责二个三等工程;
(三)三级项目总监同一时间段内可负责二个三等工程。
第十四条项目总监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越级、超越规定工程个数承担监理任务。
第十五条《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每两年年审一次,年审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凡在过去两年内项目监理组未发生因监理责任而引起重大事故或违法行为的,该项目总监年审评定为合格。
2、凡在过去两年内项目监理组发生因监理责任而引起一般质量事故,该项目总监年审评定为基本合格。
3、凡在过去两年内项目监理组发生因监理责任而引起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行为的,该项目总监年审评定为不合格。
凡年审结论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二次年审结论为基本合格者,降低等级一级,三级项目总监直接注销其项目总监证书;连续三次年审结论为基本合格者,注销其证书。
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的,注销其证书。
凡未参加年审的,视同年审不合格。
第十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表现差的项目总监,可随时核销其项目总监证书。
第十七条《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持有者,二年内未担任项目总监,需重新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总监职务。
第十八条一级以下项目总监达到上一级标准的,可在年审时申请上一级项目总监。
第十九条《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持有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超龄或离开监理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负责将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
第二十条承担施工阶段监理的项目总监应常驻现场,更换项目总监,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可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项目总监等级、注销项目总监证书处分。被注销证书者,三年内不得申请《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担任项目总监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
(四)因项目总监过失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五)超越等级、超越规定工程个数担任项目总监的;
(六)在工程建设监理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二、三等工程,按建设部令第16号《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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