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强制的吗
《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按照这一规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实行自愿原则。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而采取的一种激励和引导措施,而非强制性行政手段,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应强迫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企业通过质量体系的认证,对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既方便消费者识别,也有助于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产品质量认证不同于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一)认证对象不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产品认证最主要的区别是认证的对象不同。产品认证的对象是特定产品,既要对产品做型式试验,以确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指定标准要求,又要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定,评定组织是否具有质量保证能力,能否持续稳定地提供合格产品。而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仅评价组织的质量管理能力是否达到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
(二)认证依据不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是等同于ISO9000族系列标准的有关国家标准。它的作用是能够提高顾客对供方的信任,增加订货,减少顾客对供方的检查评定,有利于顾客选择合格的供方。而产品认证的依据除了认证机构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外,还包括技术依据,即申请认证产品的相关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
(三)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同
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仅证明其质量管理水平达到了相应的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并不能证明企业的每批产品都是合格的,所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只能用于企业宣传,不能用在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能使用认证标志。
而产品认证的对象是特定的产品,企业通过产品认证即证明其产品是满足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所以企业除可将产品认证证书用于宣传外,还可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在通过认证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主要是:
(一)认证的对象不是企业的质量体系,而是企业生产的某一产品;
(二)认证依据的标准不是质量管理标准,而是相关的产品标准;
(三)认证的结论不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而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颁发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也有利于提高经认证合格的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同时,由作为第三方的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已成为许多国家保证产品质量的一种普遍做法。经过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方便地进人国际市场,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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