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春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定点工作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同时适用于各车辆维修定点供应商(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车辆包括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小轿车、面包车、大客车、越野车、货车、皮卡以及摩托车等。
第四条定点供应商资格暂定为一年。
第五条定点供应商分二类:一类供应商可以在资质范围内承揽机动车大修、二级维护和小修业务;二类供应商可以在资质范围内承揽机动车二级维护和小修业务,不可以承揽机动车大修业务。
第六条采购单位新购汽车保修期内可享受汽车制造厂家提供的各种免费服务和保养。超过保修期的车辆一律到定点维修厂维修。
第七条具体车辆维修项目的资金拨付,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和采购单位自行支付两种方式,属于财政临时追加的用于车辆维修的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使用自筹资金的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自行结算。
第八条对采购单位的管理:
一、各采购单位必须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车辆维修,并可在定点范围内自由选择承修企业,不得擅自到非定点单位进行车辆维修。
二、采购单位要严格报销制度,在非定点单位进行维修的票据,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三、采购单位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不能返回本地维修的,维修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单位可凭外地维修车辆发票直接报销;维修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单位须经政府采购办批准后方可报销。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单位可向政府采购办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办批准,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车辆维修项目;
(二)定点供应商的设备和技术力量经长春市交通局车辆维修行业管理处认定(以书面材料为准)达不到采购单位特殊要求的维修项目;
(三)投保车辆出事故后,保险公司要求到指定厂家维修的;
(四)保修期内的车辆必须到厂家指定维修站进行维修的;
(五)政府采购办认定的其他情况。
五、车辆的简易故障(维修金额在100元人民币以内的),可不受定点范围限制。
六、简易的车辆维修事项,采购单位有能力自行维修的,可以自行买件(限额500元人民币)安装,但不允许提取工时费。
七、采购单位如发现定点供应商未按服务承诺提供服务及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政府采购办举报。
第九条对定点供应商的管理:
一、定点供应商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
二、经招标确定的收费标准、服务项目、承诺等要在企业显著位置公示。
三、定点供应商不得将业务转包给其他非定点企业。
四、定点供应商不得采取给回扣、赠送物品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建立修车档案,独立核算定点维修费用,建立相应的帐目。
六、定点供应商应于每月终了5日前向政府采购办和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报送当月发生的定点承修情况报表。
七、定点供应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资金、法人、经营场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
八、定点供应商应主动接受政府采购办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接受检查的,政府采购办有权采取警告、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定点资格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罚。
九、定点供应商如发现采购单位有在非定点范围内采购或有其它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政府采购办举报。
第十条采购中心负责与各定点供应商签订《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车辆维修合同》。经政府采购办授权(以书面授权为准),采购中心可以监督定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如发现有违约行为及时向政府采购办汇报。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审核各采购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报送的《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每月定期汇总填报《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向政府采购办申请支付定点采购资金。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办负责对定点供应商进行年度考核。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或有采购单位投诉经核实确有问题的,政府采购办有权予以处罚,年度内有一次违规行为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有两次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对取消定点资格的供应商,政府采购办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办负责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纪律检查工作。发现采购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相应扣缴违纪采购经费指标外,还将根据《关于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长纪发[2001]6号)的文件规定,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办负责受理各采购单位和各定点供应商的投诉和举报,投诉电话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长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执行。《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长财政办字[2000]197号)文件同时废止。
-
大连市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239人看过
-
长春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308人看过
-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93人看过
-
长春市房屋互换居住管理暂行办法
476人看过
-
长春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规定
447人看过
-
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险实行
476人看过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
XX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单位管理办法》的决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rttttt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屋拆迁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拆迁办有权责令改正,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
-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6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人事部的规定,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工作。每年定期将专业技术岗位的变化、聘任指标使用情况、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评聘、调动、大中专毕业生考核定职、全国职称统一考试等情况如实填报,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按集团公司人事部统一制发的统计表格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人事部。
-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修正)第二十八条内容是些什么些什么?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5办公用房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市政府年度经费预算,基建、维修资金纳入市政府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其资金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3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城区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市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
长春市城市排污管理办法第31条单位有哪些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2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市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