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30日21时许,浍南中学一女学生在浍河堤坝上分别打电话叫其同学吴某、朋友张乙骑摩托车接她回去。在浍南中学附近的吴某接到电话后,和王某骑一辆摩托车去接该女生。社会青年刘某和王某电话联系后,随即带许某等几个90后少年,从浍南中学附近分乘三辆摩托车来到浍河堤坝上,并对女学生进行羞辱、戏弄。该女生再次打电话叫朋友张乙来堤坝接她,刘某则扬言:如果张乙敢来就打他。张乙在家中接到电话后,就和同伴骑一辆摩托车前去接人,路上遇到迎上来的刘某等人,说过去接人就要被打,即未敢过去,当即原路返回。刘某却不依不饶,骑一辆摩托车带王某、许某(均因寻衅滋事被判刑)等3人沿堤坝追撵几里路,将张乙和同伴二人拦下,将其从堤坝上打到堤坝下,又从堤坝下追打到堤坝上。殴打中,张乙手持一把尖刀将刘某右臀部、左大腿根部刺伤,又将摔倒在地的许某左胸背部刺伤。刘某被送到五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锐器刺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许某左胸背部损伤则构成重伤。
亲人急忙掩饰窝藏
张乙逃回家后,告诉其父亲张甲自己刺伤人情况,父亲随即将他带到浍南镇小朱庄藏匿,给现金一百元。姐姐张丙得知弟弟刺伤人,于10月31日中午汇了1000元。当天下午,父亲张甲开面包车将张乙送乡镇银行网点取款,再带到另一个乡镇一小旅社躲藏,第二天又过淮河逃至凤阳县临淮关镇一亲戚家藏匿。2009年11月24日,张乙父亲张甲向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张乙为了本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甲、张丙明知张乙实施犯罪而提供财物、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张乙属防卫过当,应予以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张丙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张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父张甲、其姐张丙犯窝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宣告缓刑2年零6个月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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