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欲与人合伙在县城境内某河段修建水电站。为此,唐某向该县水利局进行咨询和请示。县水利局口头答复唐某予以支持,并告知唐某修建水电站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嗣后,唐某即着手水电站的修建准备工作,其中包括与相关单位的协调,与该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签订了勘察合同,交纳了部分费用,且在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预留了拟设立的企业名称。对唐某的上述行为,县水利局未表示异议。唐某前后共投入10余万元。正当唐某拟开工时,因高速公路建设,该县人民政府决定将该河段用于县水文站的建设。县水利局将该情况告知唐某,并要求其停止在该河段的一切活动。唐某认为权利被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分歧】
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由被告赔偿,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被告针对原告的咨询进行答复是其职责所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原告在没有取得有关批文的情况下就草率行事,主要过错在原告,其损失应当自负。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给予适当补偿。原告的损失是基于对被告的信赖造成的,即使原告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本案具有信赖基础。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原有行政行为将继续存在,而于该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变更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变更时所蒙受的损失。所谓信赖基础就是指引起公民产生信赖的公权力行为,包括信赖对象和信赖内容。原告因欲修建水电站向被告咨询,被告即给出有理有据的具体答复,实际上就是水利部门给出的行政许可的口头答复,对公民来说当然具有信赖基础。
第二,本案具有信赖表现。所谓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公权力行为的信赖,而对自身权益进行的处分。原告的信赖表现为:为着手修建水电站所做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中包括与相关单位的协调;与某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签订了勘察合同,交纳了部分费用;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预留了企业名称等。
总之,相对人的信赖来之不易,只要它正当合理,就应加以保护,体现诚信政府,以维护和加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当然,本案中原告自己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仅根据被告的口头答复,在未取得修建水电站的正式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进行前期投入,自身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扩大受案范围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102人看过
-
合同签订时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106人看过
-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
87人看过
-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151人看过
-
合理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是否一样?
282人看过
-
合同签订时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什么
419人看过
-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新疆在线咨询 2023-01-14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指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是缔约一方对对方有效意思表示的信赖,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恢复到假如没有信赖对方时的状态。
-
《信用办法》是如何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的?浙江在线咨询 2021-07-05全面告知,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前书面告知相对人,并听取申辩意见。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后也要书面告知相对人;允许异议,相对人有权对信用记录提出异议,确有错误的,将及时更正,造成损害的,将给予赔偿,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民航局申请行政复议;开展监督,信用管理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民航局反映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关于信用机制的法律规定表现在信用办法中。在信用
-
行政复议信赖和保护原则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9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特有的一项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具有以下内涵: 1、保护行政相对人因正当信赖而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行政相对人在无欺诈、胁迫等主观过错,符合法定条件要求行政主体授予利益的,行政主体应依法授予;行政主体与行政相相对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行政合同后,行政主体应全面履行,非法变更应赔偿,依法变更应补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指导应尽心尽职,对有过错的行政指导应负行政责任。 2、行政主体应
-
合同签订时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都有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20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传统民法对信赖利益有所保护,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近现代民法对信赖利益有了越来越多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 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信赖的利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相对人造成的无效或撤销除外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
-
什么是信赖利益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3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传统民法对信赖利益有所保护,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近现代民法对信赖利益有了越来越多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 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信赖的利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相对人造成的无效或撤销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