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7年8月到某公司上班,并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500元/月。2008年初,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自2008年2月起,公司每月只发给王某500元,剩余的每月1000元,公司承诺待经营好转后一并发放。2008年9月,公司经营慢慢好转,工资又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但当王某向公司讨要以前被拖欠的8个月工资时,公司答复说公司刚刚好转,等资金充足时一定补发。此后,王某多次索要,但直至现在,王某的劳动合同马上到期了,公司仍未支付,并且,该公司称拖欠王某的是2008年的工资,现在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了。为讨要工资,王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仲裁委的调解下,该公司支付了拖欠王某的8个月的工资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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