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2:34:01 79 人看过

如上文所述,简化公益性配置项目的申请与实验步伐,即是将公益性配置项目配置用地的征收和前期配套开发纳入地皮储备体系,即由政府有关储备机构代表政府完成上述地皮储备和整理开发事情。政府储备机构对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事情的加入,为简化拆迁申请与实验步伐奠基了重要的基础。

《储备措施》第十条就地皮储备中的拆迁赔偿作出了如下划定:地皮储备涉及衡宇拆迁、征用屯子团体全部地皮的,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划定,管理衡宇拆迁允许、征地赔偿布置方案审批等相干手续,并

凭据划定的尺度、要领和步伐实验赔偿布置。另据上海市111号文第十条划定:因重大市政配置项目拆迁衡宇的,配置单元可以凭市生长筹划委员会大概市配置和管理委员会的答应文件,向计划管理部分申请管理停止衡宇及其隶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看护手续,并向拆迁衡宇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停息管理转变衡宇和地皮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衡宇租赁条约的登记存案手续。凭据上述划定,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只需持项目批文,而无须持管理完毕工程建计划划允许证即可申请计划领域内衡宇和地皮使用的审批,停止计划领域的工程配置和修建措施的处分行为。

但是上述划定只是提前了冻结工程计划领域内工程配置行为和修建措施处分行为的时间,并未完全实现简化拆迁申请和审批步伐的目的。在地皮储备制度中,地皮储备筹划的考核步伐非常严酷,一旦一宗地皮纳入年度的地皮储备筹划,即评释该宗地皮的储备已经与都市黎民经济生长筹划、都市生长计划切合合,因而在此情况下,再为该宗地皮地上物的拆迁允许设置较繁复的前置步伐,既不能实现该前置步伐设立的基本目的,又有审批制度重复设置之嫌。笔者以为,在地皮储备制度中,公益性配置项目的拆迁审批步伐应作如下简化:

一是由投资、计划、地皮管理等行政主管部分在地皮储备机构设置审批分支机构,由各部分在公益性配置项目储备用地的拆迁作会集审批,作一站式管理,从机构设置上为简化公益性配置项目的拆迁审批奠基基础。

二是将拆迁的审批尺度由实体检察变化为情势检察。这样既可以减轻审批事情的压力,同时又可以加快相干审批事情的进度。同时,立法还可以就审批事情设定审批时限,以加快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的审批进程。

三、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的立法模式

如上文所述,上海市111号文已经作出了区分市政工程配置项目拆迁与谋划性配置项目拆迁的几多划定,但是该划定是零星的,不体系的,而且市政工程配置只是公益性配置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市111号文的相干划定也并不能反应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立法的全貌。笔者以为:在与现行拆迁立法衔接的基础上,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渐加以完满。

1.应将公益性配置项目的拆迁作为特别范例工具,单列于现行的《都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之外。

本文分页:(1)(2)(3)(4)(5)

(5)页

《都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划定:在都市计划区内国有地皮上实验衡宇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赔偿、布置的,适用本条例。凭据该划定,包括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和谋划性配置项目拆迁在内的全部城区国有地皮上的衡宇拆迁,只能适用该条例。而凭据前文所作阐发,公益性配置项目的拆迁事情相比力谋划性配置项目,在配置目的、配置资本、进度要求和赔偿尺度等方面均在在较大差异,差异种类的拆迁事情适用统一规则予以调解,倒霉于促进公益性配置项目的配置和生长。

另需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于二四年六月下发的《关于控制城镇衡宇拆迁规模严酷拆迁管理的看护》就城镇衡宇拆迁中政府的职位地方和作用作出了如下划定:政府行政构造不得过问或强行确定拆迁赔偿尺度,以及直接加入和过问应由拆迁人负担的拆迁活动。如果将公益性配置项目纳入《都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的调解领域,那么公益性配置项目的拆迁事情就不能由政府来实验,也不能得到有关政府部分的支持,都市公益性配置项目怎样推动就成为一个抵牾。

为了制止孕育发生上述抵牾,笔者以为,应修改《都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将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单列于其调解领域之外,在《都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之外,形成较为完备的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行政管理、审批和赔偿尺度范例体系。

虽然,在无法实时修改《都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的情况下,可在上海市第111号文现有划定的基础上对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作破例性划定,以致还可以议决政府范例性文件的情势对上海市第111号文所作划定作进一步细化,逐渐形成以政府规章为主体的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范例体系。而就上海市而言,由于已经形成了单行的地皮储备范例体系,则应尽快将其纳入地皮储备的执法范例体系。

2.将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立法纳入地皮储备的调解领域,并进而成为政府征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前文所述,《储备措施》第十条就地皮储备中的衡宇拆迁作出明确划定。该划定为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纳入地皮储备制度的调解领域奠基了执法范例的基础。以后的事情则是要在行政管理、审批和赔偿尺度等方面作出越发细致的划定。

值得提出的是:《储备措施》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发表确政府规章,地皮储备作为一项建立性的执法制度,仅由政府规章的情势范例尚显依据不够,应在经验积累到肯定水平,机遇成熟时,由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拟订相应的地方性规则。

在对《储备措施》第十条拟订实验细则的基础上,上海市可以形成较为完满、体系的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范例体系,而相比力而言,上海市111号文重要范例谋划性配置项目拆迁,这样就可以形成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规则与谋划性配置项目拆迁规则相互并立、相互和谐的拆迁执法范例体系。

关于股东表决权代理征集制度的研究(下)

相比之下在表决权代理征集问题上我国的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2005年10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都没有对表决权代理征集作出任何规定,只是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款中有体现:比如,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5条规定: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25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这是我国关于表决权代理征集行为的最早法律规定,也是到目前为止的最高层次的立法;2002年国家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0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这一条款明确了征集股东委托书的主体、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有关表决权代理征集的立法还主要是建立在民法代理理论的基础上,2006年3月16日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也只是在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符合规定的相关主体,可以进行征集,但并没有做进步深入的规定,如对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5条规定的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到底要符合什么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表决权代理征集行为如何界定、表决权代理征集人的主体资格、表决权代理征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备案要求、违反表决权代理征集规则的法律责任等都未做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起到约束代理征集人,保护中小股东的作用。这是目前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二.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代理征集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代理征集制度,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基于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之基础以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之宗旨,法律有必要对表决权代理征集予以规制,而规制的目的最主要在于股东表决权的合理行使和股东大会功能的正常发挥,同时防止经营者凭借其优势地位,滥用表决权代理征集措施,长期把持公司管理者职位。

正如美国学者罗斯教授所说:股东委托书的使用,如放任而不加以管理,无疑是鼓励经营者长期留任而滥用其经营权;如加以适当管理,则可能成为挽救现代公司制度的利器。征集股东委托书制度利弊俱存,其功能恰似一柄双刃剑。因此,尽管我们有理由承认征集股东委托书制度的存在,但必须加强法律的规制,扬其长而避其短。反之如果不对征集委托书加以规范,令其自由放任,又可能被人恶意利用而沦为争夺公司控制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工具。因此,建立公正合理的表决权代理征集法律制度,使表决权代理征集行为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实施,对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现状、有效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1.征集者资格

关于征集者是否应当限于股东,理论和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主张应当对征集者作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征集者应当具有股东身份。如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中对征集者的资格却作了严格的限制。委托书征求人应为截止该次股东会过户日,依股东名册持股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千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10万股者;二、持有该公司己发行股份60万股以上者。可见,该规则不仅要求持股有相当数量,而且要求持股半年以上,数量限制把小股东排除在行使征集权之外,不利于小股东;时间要求防止投机,稳定公司经营的措施,而且符合条件的股东不得利用他人名义进行征集,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征集。另一种主张对征集者不作限制,征集者可以是任何人,因为将征集者只限于股东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对股东持股比例及持股时间的限制更使具有股票权征集优势地位的现任管理层受到格外的照顾,对其他征集者颇为不利,有损于投票权征集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其结果可能导致投票权征集沦为不称职的管理层长期把持公司权位的工具,如美国法对征集者的资格没有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107条对委托投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投票代理权征集情形下征集者的资格没有规定,而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0条中则将征集者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对于符合条件的股东应当符合何种条件尚未规定。

2.表决权代理人的持股数额或比例及持股期限的限制。

股东表决权代理征集,有可能沦为公司当权派与在野派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尤其是在外部非股东获得控制权的情形下,为牟取个人私利而置公司的长远利益于不顾,故应对代理征集做出严格限制。但是鉴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流通股所占比例极低、国家股和法人股高度集中的特有股权结构,分散的个人资本所占比例极小,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制约也相当有限,难以挑战在朝董监的宝座。而现任董监以其本身的优势征求表决代理权,更易永葆其权位,在绝对权力、绝对腐败的情形下,难保董监不会滥用职权,甚至中饱私囊、利益输送,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将沦为当权董事、监事长期把持公司权位的工具,有损股东表决征求代理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有违意思自治和公平竞争。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应对股东做出持股要求的限制,无论持股数量多少、持股时间长短都可以代理行使表决权。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规则是贯彻资本市场公开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其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对征集人信息披露的监管,一方面让委托他人代理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机会了解公司的事务及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使股东虽不亲自出席股东会,仍能就议案充分考虑并加以判断及决定,这种基于充分资料所作的决定,可以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障,并促进股东会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要求公司依规定把真实的资料充分公开,让股东及广大投资者有机会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可制约公司经营者滥用权利,督促经营者忠实勤勉地经营公司事务。因此,各国均对委托书征集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非常详细。

我国应在表决权代理征集中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表决权代理征集必须披露的事项,并且由证监会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文件格式规范,在信息披露格式文件中,列明基本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特定议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规定特定议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特点,分项列明可适用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在表决权代理征集规则中制定禁止虚假陈述条款,列明表决权代理征集规则中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重大性、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以及对征集人虚假陈述应追究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4.完善表决权代理征集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征集方式:法律应规定,征集人通过向被征集人发送可以记明对股东大会各个目的事项赞成与否的委任状进行征集。这是为了尽可能反映股东明示的意思,防止委任状制度成为经营者控制股东大会的手段。

(2)要严格表决权征集登记、公开程序,法律应规定,征集人在做出征集之前,应向被征集人送达证监会规定之必要的参考资料,公开必要的事项。

(3)征集人及代理人的瑕疵:法律应规定征集人违反上述两个要件而征集时,即没能使被征集人记明赞成与否或进行不符事实的记载时适用的罚则,同时,法律应规定,当公司成为征集人时,可以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应视为表决权无效,进而成为决议的取消理由,因为公司为征集人时,公司能够知晓股东的意思。

5.禁止有偿征集

美国和台湾地区法律均禁止有偿征集投票权,在其他国家亦未见有委托书分离转售之情事。理由是:投票权属于共益权,其行使应兼顾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出卖共益权实质上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置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于不顾,听任共益权的滥用。所以对共益权的行使和处分应当给予限制。台湾地区立法基于大致相同的理由,其《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第6条明文规定禁止购买委托书,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0条也明确规定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方式进行。如果允许有偿征集,则可能偏离目标,使经营权争夺者往往将公司视为个人牟利的神器。因此应禁止有偿征集委托书。

代理权征集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也有其负面作用,会出现管理层操纵公司治理机制与表决权的现象。所以,应当平衡公司当权者、在野者与股东等各方面的利益,特别要注意保护股东的利益,妥当的处理代理权征集中出现的问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7: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代理权相关文章
  • 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公益性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益性拆迁项目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用事业;(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需求;(5)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第九条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凡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2023-05-02
    276人看过
  • 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研究
    关键词: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法律意识/法律顾问内容提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开展投资活动必须进行相应的可行性研究,它包括了法律可行性研究。认识法律可行性研究的意义,分析当前不注重法律可行性研究的原因,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进行投资项目法律可行性研究是经济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1引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地完善,这为经济主体开展投资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市场是竞争的市场,市场的竞争必然带来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市场处处存在着风险。市场风险包括技术的和法律的,最终要体现在经济效益方面。企业在开展投资活动、展开经济竞争,特别是从事重大商业投资活动的时候,应当按照经济规律及法律规定办事,在做好充分的经济可行性研究的同时,还必须做好法律可行性的研究。否则,将会造成国家或企业难以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直接责任人
    2023-06-09
    193人看过
  • 什么样的拆迁项目属于公益性拆迁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益性拆迁项目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等公用事业;(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城市旧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第九条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凡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023-05-08
    68人看过
  • 什么样的拆迁项目属于公益性拆迁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益性拆迁项目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等公用事业;(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城市旧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第九条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凡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023-05-02
    172人看过
  • 标准拆迁项目都包括哪些公益拆迁公益项目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一、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
    2023-04-02
    217人看过
  • 公益信托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公益信托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中国现在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信托制度。我国法规应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并应规定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关键词:公益信托;必要性;监管;免税2007年8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同心慈善1号新股申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公益性信托已经募集结束,该信托产品的公益性质使得其在募集前就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在近几年不断有信托公司宣称推出公益信托项目,如中融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向公众推出中华慈善公益信托(即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发行的公益爱心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具有准公益性质的收益捐赠型信托产品爱心满中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但是,专家普遍认为中国现
    2023-06-07
    351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权
    词条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更多>

    #代理权
    相关咨询
    • 公益拆迁有哪些项目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26
      (一)防卫和外交需求(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共等公共事业需求(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求(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组织实施的危险住宅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区改建旧城市的需求。
    • PPP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即ppp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何编制?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30
      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项目贷款,集团项目投资决策
    • 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公益拆迁(大量公益建设)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15
      属于公益拆迁的项目有: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
    • 什么样的拆迁项目属于公益拆迁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6
      公益性拆迁的项目包括: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谁编制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3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