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合用在哪些证据的审查排查上呢?
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
在美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包括信息)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它构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这些非法证据的取得,主要发生在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过程中。
在美国,进行逮捕、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可能成立的理由,而且该理由必须在逮捕、搜查、扣押之前就已经成立,不能以逮捕或搜查中所得的证据来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性,更不能以逮捕以后侦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性。除非在警察在场时犯重罪或警察虽不在场,但有合理根据相信犯罪嫌疑人犯有重罪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官签发的逮捕证才能执行逮捕;除非搜查附属于一个合法的逮捕行为,或搜查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或有特殊情况而使进入搜查是合理的行为的情况下,必须有治安法官签发的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而签发逮捕证或搜查证的程序极为严格。
逮捕并非取证行为,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的关系:
(1)在逮捕的同时会进行搜查,如果逮捕不合法,则搜查所得的证据要被排除;
(2)如果逮捕不合法,在逮捕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自愿的供述,这种供述也会因为是毒树之果而被排除;
(3)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括沉默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时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有可能导致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后果。
而搜查和扣押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更为直接,任何遭受非法搜查和扣押所侵犯的人都可以向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要求不得将在下列情况下所取得的物品当作证据使用:(1)该物品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扣押的;(2)搜查证不符合格式要件;(3)所扣押之物品不是搜查证上所指明的物品;
(4)缺乏签发搜查证所必须具备的合理根据;
(5)搜查证之执行不合法。法官应当判定该动议有关的任何证据是否合理。如果该动议被批准,该扣押之物品不得在任何听审或审判中被采纳为证据。
2、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
在美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该宪法性的原则规定可分为五项独立的规则:(1)不得强迫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即回答法庭的询问,如果他自愿放弃这个权利,则可以作证,即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问;(2)在刑事、民事或立法听证的案件中,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3)警察及其他政府机构不得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或以不合法的、超出权力的允许以获得自白或陈述;(4)进行询问的警察、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之前必须遵守米兰达规则,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和得到律师的帮助;(5)违反这些规则所取得的自白或陈述将被排除,不得用作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违法行为所作的完整的陈述,须具备下列因素:(1)供述必须是完整的承认犯罪;(2)供述必须承认犯罪和其中的重要构成;(3)供述必须能证明犯罪本身而不需要再进行推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从警察的角度讲,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中得到供述对及时侦破案件和对被告人定罪是十分有利的,但这样往往可能使警察有意无意的滥用职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如限制警察的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其中最常用的方式就是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等。
非法取得供述的方式包括强迫和引诱等。任何用强迫、引诱、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威逼,答应给予免于或从轻处罚的允许等欺骗手法得到的供述,都不能作为证据采纳,而必须在审判时加以排除。
言词证据还包括承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可能用作反对他自己的证据,分为陈述和行为。与供述不同的是,陈述可以是对犯罪事实的某个片段的认可。由于承认可能是以行为或下意识表示的,所以承认不像供述那样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可以不受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限制,从而承认被排除的可能性比较小。
3、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
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该含义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的关键阶段包括:(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某些辩认的程序;(2)警察或检察官试图得到被告人有罪陈述的程序;(3)第一次出庭;(4)答辩程序;(5)法庭审判前的听审程序;
(6)审判程序。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没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没有放弃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则在这些程序中所获得的有关证据将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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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按照是否直接参与犯罪,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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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哪些范围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26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所手机的证据。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3、物证、书证: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 4、鉴定意见:不具备法定鉴定资质、鉴定事项超出业务范围和技术条件、违反回避规定、送检材料和样本来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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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3-05-2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刑法第54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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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有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3-01-3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规定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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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26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特征 1、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2、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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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规定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0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 《高法解释》第61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新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我国之所以之前规定只排除非法言辞证据,是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