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合同文本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42:33 466 人看过

【发布日期】2005-11-1【实施日期】2005-11-1【发布单位】【文号】粤国土资发〔2005〕207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厅已制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给所辖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二、厅印发的为合同示范文本,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可决定由各地级以上市局或县局统一印制。

三、合同编号可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实行统一编号或由县国土资源局实行编号。

四、合同文本在试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厅土地利用处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8: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发区被撤销后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这次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有些开发区因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而被撤销。不少地方就开发区被撤销后其建设项目用地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厅,现统一答复如下:一、在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撤销开发区,是指撤销其开发区的名称、管理机构和规划面积,并不是指撤销原来的用地批准文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通知》(闽政[2004]14号)精神,已撤销开发区的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应纳入正常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统一管理,原开发区范围内已经依法转征用的土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继续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原开发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项目用地,应退还被征用单位。二、对于已经依法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用地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用地范围、用途和建
    2023-04-22
    306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5-10【实施日期】2006-5-10【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厅【文号】粤建设字[2006]58号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了更好地实施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我省建筑节能设计及审查行为,明确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内容,根据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并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及组织专家论证。现将《要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你们将《要点》及时转发至所属各设计、施工图审审查机构,并做好监督实施工作。二、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要点》。各地要根据情况开展有关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工作。三、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按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
    2023-04-22
    194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CL广州房产律师网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CL广州房产律师网为了加强建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科学评价建筑工程质量状况,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我厅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组织研究编制了《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书面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附件: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略,有需要请直接向咨询)【关闭窗口】
    2023-04-22
    203人看过
  •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陕政发〔2001〕47号)精神和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认真总结经验,使我省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不断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国发〔2001〕15号、陕政发〔2001〕47号),现就我省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收购储备是政府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征用后储存、进行前期开发,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政府控制供地总量,垄断一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措施,是市场
    2023-06-10
    81人看过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监察局、土地管理局,省直各单位监察室: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培育和规范土地要素市场,用市场机制替代行政审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现象,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狠抓源头,把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做为防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地在土地市场机制、体制、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许多地方全面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逐步实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特别是2000年以来,随着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的施行,各地纷纷
    2023-06-10
    211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陕政办发〔2007〕132号发布日期:2007-10-12执行日期:2007-10-12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快农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村村庄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农村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抓紧编制和完善农村村庄规划,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
    2023-04-22
    439人看过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省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现就贯彻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贯彻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是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问题,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各级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最低价标准的规定。凡属2007年1月1日后政府审批土地出让底价以及据此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其地价水平均不得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严禁低价出让,变相补贴、返还出让金。二、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各市、县要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对城镇基准地价实施统一更
    2023-04-22
    353人看过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5-26【实施日期】2004-5-26【发布单位】【文号】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局:自3月1-3日“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部署暨培训会”后,大部分地区都严格按照省厅的部署,积极开展辖区内该项工作的部署和培训工作,至今全省已有12个地级市(广州、佛山、湛江、清远、韶关、江门、肇庆、梅州、揭阳、汕尾、茂名、珠海)完成了部署任务,11个地级市(广州、佛山、湛江、清远、韶关、江门、肇庆、梅州、揭阳、汕尾、茂名)同时完成了培训工作,汕头、珠海已计划5月份内完成其部署和培训工作,东莞市拟在6月份开展部署与培训工作。全省尚有潮州、河源、云浮、阳江、中山、惠州和深圳等地级市尚未启动该项工作。由于此项工作是下一步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现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工作部署及结合我省目前情况,提出以下要求:1、各地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指定专门负责人员,
    2023-04-22
    162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二00二年八月八日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一、为了保证在我省范围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发生后得到迅速妥善处理,按照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并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倒塌、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二)市政设施、房屋倒塌、燃气、游乐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内的设施毁坏;(三)游乐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内安全管理失当。三、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由一级高至低顺至):(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二)具备下
    2023-04-22
    432人看过
  • 关于印发本市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使用集体土地及其建设项目供地报批程序的通知(1999)
    关于印发本市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使用集体土地及其建设项目供地报批程序的通知(1999),内容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等。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3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16号),结合本市的实际,现对本市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使用集体土地及其建设项目供地的报批程序作以下规定:一、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使用集体土地及其建设项目供地的报批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
    2023-06-05
    428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国土局)、房管局:近年来,各市、县贯彻国家和省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管理逐步规范,购销纠纷明显减少,有效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住房消费的形成。但据检查,各地商品房预售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各市、县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格式、内容不统一,按规定应明示的内容没有明示,许多预售现场没有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建设厅统一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式样附后),现印发各市、县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10月1日起,各市、县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包括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该证的内容是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的,各市、县不得自行改变,审核发证时不得缺项填写。如认为有必要增加其他内容,可填写在备注栏内。二、全省统一
    2023-06-10
    56人看过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3-18【实施日期】2005-3-18【发布单位】【文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是实行国土资源科学管理、正确决策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公开办事制度、完善服务的重要措施。2004年1月,国土资源部专门发出《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我厅2004年4月发出《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60号),要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立即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其他市、县也应在2004年6月底前运行,随后还对地级以上市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人员进行了培训。据了解,多数市、县都能按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的要求及时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但总体上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市、县还未真正开始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
    2023-04-22
    271人看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全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全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省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历来十分突出。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如何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确保各地按规划用地、计划用地、依法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用地和合理用地,加大土地整理和开发复垦的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的行为,是当前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
    2023-04-22
    276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5-10-24【实施日期】2005-10-24【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粤府办[2005]8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二○○五年八月八日)我省耕地资源匮乏,人多地少的问题十分突出,土地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切实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和谐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节约和集约用地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土地资源宏观调控力度,建立和完善
    2023-04-22
    400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更多>

    • 广东省集体土地使用流转规定中的土地使用计划和使用流转权是如何使用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06
      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和广东省政府《关于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权的通知》,提供如下参考意见: 1、根据上述规定,土地的使用应该符合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2、土地使用权要发生变化,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3、广东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 中央文件有关于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的房屋条例?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5
      我好,没有相关的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的,集体土地也要先由国家征收,才能进行拆迁,所以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27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内容:第四十三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第四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第四十五条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
    •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什么?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什么区别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1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人们在认识和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少学者在研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时未区分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客体和主体都作了扩大理解。总的来看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前者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后者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仅指
    • 建设占用土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