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43:58 398 人看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精神,做好我省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

本意见所指塑料购物袋是以树脂为主要原料制成,非商品出厂原始包装,在销售、服务等场所用于商品等货物及物品盛装、并且用于携提的袋制品。

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切塑料购物袋(包括厚度小于和大于0.025毫米的全部塑料购物袋)。

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作为我省禁用塑料购物袋的过渡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为我省全面开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做好准备。

二、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和替代使用制度

从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商品零售场所及其他商业销售、服务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商品零售场所、宾馆、饭店及其他商业销售、服务场所,一律不再提供塑料购物袋。而由各商家选择免费或不免费提供布袋等替代塑料购物袋的环保购物袋。

从2008年6月1日起,禁止从边境地区贸易活动中进口和流入超薄塑料购物袋。从2009年1月1日起,禁止从边境地区贸易活动中进口和流入塑料购物袋。

三、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到位

发展改革、经委等部门从2008年6月1日起,不再审批新的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

工商部门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要对本地从事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企业和市场、商场等销售、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明确工作重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监管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的管理,加大流动销售的打击力度,强化源头管理。2009年1月1日后,继续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质量监督部门配合,给予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商务部门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加强市场巡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有偿使用工作落到实处。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商品零售场所、宾馆、饭店及其他商业销售、服务场所,进行有步骤的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通报,并对不按照规定执行的经营场所、企业进行曝光。

质量监督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完善质量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曝光、召回、整改、处罚等制度。

交通运输企业从2008年6月1日起,不得向旅客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向旅客提供塑料购物袋,不再对进省的塑料购物袋制品安排运力。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生产厂家环境监督管理。加强废塑料回收运输、贮存、再生利用等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

科技部门要加大对高附加值废塑料资源化研发的支持力度,支持无纺布、完全可降解塑料购物袋等生产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我省塑料购物袋替代品生产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旅游部门要率先在饭店和旅游景点开展禁用塑料购物袋的工作,大力宣传禁塑活动,提升我省旅游形象。

四、强化责任,确保禁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落实到位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通知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按

职能分工,各司其责,协作配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落实到位。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形成禁用塑料购物袋的社会氛围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并在各大商场、超市、商业示范社区等商业场所进行广泛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我省开展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危害性,提高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消费者的环保意识,为监管工作打下基础,引导消费者建立绿色的消费意识,全社会共同创建禁用塑料购物袋的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30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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