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过期且所驾车存在超宽超高超长现象,发生车祸,2011年5月13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东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计6664.41元;被告陈魁赔偿原告刘东误工费等共计2678.79元;被告柴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运输公司对被告陈魁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刘东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0年9月4日14时,被告柴振驾驶豫某号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至330省道某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刘东驾驶的某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刘东受伤,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刘东所持驾驶证载明有效起始日期为2004年1月16日,有效期限6年。交警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柴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被告柴振和被告陈魁连带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财产损失计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合同之约定替代被告柴振、陈魁直接偿付原告。3、被告某运输公司对被告陈魁、柴振不能履行的赔偿数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发生事故时原告刘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所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且刘东系无证驾驶,对造成此次交通事故至少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某运输公司辩称,答辩人不是该车实际受益人,对该车不享有运营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有重大瑕疵,法院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驳回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被告柴振辩称,同意某运输公司意见。被告陈魁辩称,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若查证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愿按照交强险条例及条款的规定在各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需年检合格,驾驶人需具备驾驶证;对原告不合理的部分诉求应予驳回。
另查明,被告柴振驾驶的豫某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某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陈魁,被告柴振是被告陈魁雇佣的司机,发生事故时该车挂靠在被告某运输公司,该公司每月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豫某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10月3日零时起至2010年10月2日二十四时止。
该院审理后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但法院查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刘东所载货物明显超宽超高超长,且刘东持逾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据此,原告刘东对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应当负次要责任,被告柴振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豫某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应首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直接对原告进行赔付。根据事故各方对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大小,超限额部分及评估费由实际车主被告陈魁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又由于被告柴振与被告陈魁系雇佣关系,被告柴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被告陈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每月收取有一定的服务费,对被挂靠车辆享有一定的运营利益,应当对实际车主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延伸阅读】
第三者责任险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
一、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辩护词怎么写?
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出庭公诉检察官:
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家属的委托,并经陈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陈某,现结合本案的事实、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均无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陈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陈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要依法从宽处理。
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很小。被告人陈某是在参加同事聚会上正常的饮酒行为,以至于高兴喝酒过多,这也是人之常情。与一般醉酒闹事妨害公务有所区别的。这种饮酒过量是可以理解的。该行为是在醉酒状态下,因在酒精的作用下,处于醉酒状态的奋亢状态下,与人发生纠缠,其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其意识不清,智力严重下降,基本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对自己已经没有自控能力,完全是在本能支配下实施的行为,
2、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罪行相对较轻,罪行不重。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要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陈某是初犯和偶犯,且没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某是初犯和偶犯,涉世不深,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工作也不错,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见单位开具的证明书)。被告人陈某初次犯罪,而且是在醉酒状态下的一种无意识的犯罪,并且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该行为构成犯罪。
4、从犯罪后果来看,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事件造成的后果看,被告人陈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出租车轻微受损和乘客面部受到轻微伤;查警官的人身没有受到伤害,被告人陈某只是拉扯查清警官的衣服,基本上没有财产损失。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已同出租车和乘客达成了和解,并积极赔偿了他们受到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愿意积极交罚金,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已同出租车和乘客达成了和解,并积极赔偿了他们受到的损失,被告人陈某及家属在开庭前交了贰仟元罚金配合法院的工作,认罪态度较好,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均无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陈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结合上述被告人陈某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陈某特恳请贵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负缓刑的刑事责任,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在好好改造自己的同时,抽出精力照顾好自己的家庭,进一步回报社会,被告人陈某愿意交纳罚金,保证回到社会后,一定好好的改造自己,好好的回报社会,不再犯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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