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复议会不会停止执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4 20:15:11 185 人看过

一、行政拘留复议会不会停止执行

行政拘留在复议期间是不停止执行的,但是,如果存在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拘留会不会是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的预防性措施。而行政拘留为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行政拘留能否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于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n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n(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n(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n(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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