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实质上是在自行清算无法展开或不能达到目的时的一种司法补救措施,自行成立的清算组反映了清算义务人的意思自治,不可轻易以公权力对自行清算加以干涉。因此在把握时应注意查明相关事实,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已经成立清算组而清算组存在拖延清算和违法清算的情况且此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
(三)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四)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的。
股东申请的情况包括:
(1)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
(2)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印章、账册及其他相关清算资料,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
(3)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开展清算工作;
(4)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清算完毕;
(5)其他违法法定清算义务的情形。
一、强制清算的特点是什么?
1、申请人:债权人/股东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现后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强制清算的转换,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2、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方案经法院确认后执行;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产清算而言相对有限,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职责并不仅是指定完清算组成员,而是监督整个清算程序、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
3、清偿债务方面,引入协商机制清偿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无必要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提高了清算效率,节约经济成本。
4、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凭裁定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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