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营银行的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6:04:19 141 人看过

(一)筹建程序

1、提出申请。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2、银监会受理。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未按期筹建需提交延期筹建报告。民营银行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延期筹建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二)开业程序

1、提交开业申请。民营银行开业申请由筹建组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2、银监会作出核准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3、办理登记营业执照。民营银行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4、六个月期限内未开业的需提交延期报告。民营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民营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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