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户因人口变化而要求增减承包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农村家庭承包以农户为单位。
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以二轮承包为基础,对原有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和确认,而不是根据现有人口重新调整承包地。
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相应调整承包地的数量。
2、承包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后,承包农户承包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因此,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此次确权登记中要做到两个不能确:
一是不能再登记给原来的承包户。
二是不得随意确权登记给现实际耕种农户。
如现在已由其他农户实际耕种的,可在此次调查核实时另行备案,待后依法处置。
3、承包方成员户口迁入小城镇的人员承包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地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因此,承包方虽然已经迁入城镇落户并居住,仍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收回承包地。1997年开展二轮承包时属就地农转非性质,按当时政策照顾分得承包土地的,此次要求确权的,也应予以确权。
4、“五保”老人承包地如何处理?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承包地要尊重其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得强行收回。
5、承包方全户消亡、自然闭户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户消亡、自然闭户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
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如现在已由子女或其他农户实际耕种的,另行造册备查,但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待后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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