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能源部
【发布文号】能源物(1992)1144号
【发布日期】1992-12-04
【生效日期】1992-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能源部关于电力企业与重点冶金
企业互相支持建立长期稳定协作关系的通知
(1992年12月4日能源物(1992)1144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家计划内分配的物资无论种类和数量都将进一步减少,并逐步过渡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为了保证电力基本建设和生产维修对钢材的需要,为电力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经研究决定:在计划经济向市场转换的过程中,各级电力部门,要在保证安全发供电和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搞好服务的同时,电力企业可与重点钢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电力和冶金行业都是国家要加快发展的基础工业,两个行业实行互相支持,互相保证,不仅对加快两个行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而且是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后劲的重要条件。
为了把这项工作搞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电管局、电力局的领导要重视这项工作,指定局内用电和物资部门专人负责。指导并协调钢铁企业所在地区供电局的钢电协作配合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各电管局、电力局在安排各有关钢铁企业月度用电计划时,要与这些企业兑现合同计划和电力部门开发钢材资源结合起来,在电力指标如数保证的情况下,钢铁企业提供给电力部门的钢材也应按合同供应和交货,价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当钢铁企业由于多生产要求增加用电时由电力部门安排计划外指导性电力资源解决,钢铁企业也应将其超产自销的钢材资源按电力部门提出的需要优先销售给电力部门一部分,价格执行钢铁企业的自销价。
三、对于钢铁企业年度用电计划指标核定,电力部门应做到依据国家下达的指令性生产任务优先予以安排,钢铁企业也应做到凡属国家计划内分配部分,应按国家分配的数量和品种,优先接受电力部门订货、并按期供货。对于钢铁企业自销部分的资源数量和品种由部物资局商各有关网省局向各钢铁企业签订供货合同。
四、对于各电管局、电力局通过钢电企业互相协作开发的钢材资源的分配,首先满足钢铁企业所在地的各网、省局电力生产建设需要。同时,部物资局可根据全国电力系统的需要进行调度,凡由物资局平衡调度的钢材,对开发钢材的网省局,可以向调入单位收取百分之一的劳务费。部物资局还将在分配计划内钢材时,对负责开发钢材的网、省局给予照顾。
五、各网、省局物资部门要定期(每季)向部物资局报告钢材交货执行情况,对于不执行定货协议的钢铁企业,及时向用电部门反馈信息,以便在用电指标安排上采取措施,促进协议的正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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