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罚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21:00:16 240 人看过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对个人及单位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加大了处罚力度,加重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也是国家为了解决执行难,加大法律的威慑力的一项重要举措。从法律层面看,大幅度的提高处罚金额,形成强大态势;从执行层面看,可以有效的遏制藐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效力的行为。总体来说,该条规定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但任何一种好的制度都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他能起到法律应有的作用,用不好,它的消极意义将不断膨胀,最终使其失去法律者指定法律时的初衷。

法律虽有该条规定,但并不是意味着在实践中对任何妨害诉讼和执行的行为都一视同仁的给予处罚或者高额处罚。

一、区别对待,其主要原因

(1)我国人口众多,虽经过多次普法教育,但公民的整体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不高;

(2)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3)具体案情各异;

(4)人民法院需要对妨害诉讼和执行的行为施加威慑力的大小程度不一。所以该条是给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一个处罚幅度,在这个幅度范围内,由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根据案件基本情况,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科学的设定一个数额,从而达到惩治违法行为和形成法律威慑力的立法目的。

二、罚款需具备的构成要件

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义务人没有在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3)权利人依据上述生效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

(5)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

(6)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仅指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

(7)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原因不是其客观不能履行,而是其主观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符合上述条件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移送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2、要有妨害诉讼和执行的行为存在

任何处罚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基础违法事实之上,没有基础违法事实,根本谈不上处罚。因为罚款是对行为人在经济上增加支出,是仅次于人身限制之后的较为严重的强制措施,所以,作为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应当从严执法。如何没有法律法规规定,随便给予某单位设定义务,这是司法权的滥用。

3、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行为的轻重是我们课以处罚、裁量处罚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情形的行为都必须给予处罚。法律课以处罚的条款,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不得不”被动的事情,只有在罚款以外的措施尚不能教育行为人,不能对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的情况下,才对行为人实施处罚。行为人的行为的严重程度,是我们裁量的依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的程度,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得依靠法官根据具体情节适时作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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