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言论自由与构成犯罪的界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6:01:58 384 人看过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显然包括网络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并不是指自言自语的自由,或者夫妻二人窃窃私语的自由,而是指公开发表言论的自由。

由于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所以,有人习惯于认为,言论不可能构成犯罪,以言治罪的做法,侵害了公民宪法权利。但是,言论自由权不是随意讲话的权利,不是自由看电视的权利,也不是你的话不遭人恨的权利。实际上,就像其他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一样,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都是依背景而定和有条件的,规定了人类想象力可以企及的各种可能性。换言之,虽然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发表言论却又可能构成犯罪。

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发表某种言论却又可能构成犯罪。如何划定其中的边界,是古老的话题。根据宪法与刑法的关系,以及言论的社会价值与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将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分为四类进行讨论:

第一类:是宪法不保护且刑法所禁止的言论。损害宪法确立的宪法秩序的言论,不可能被宪法保护,而且会被刑法禁止,如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煽动恐怖主义言论。

第二类:是刑法不禁止且宪法所保护的言论。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核心目的是政治性的,即公民通过发表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言论,批评公众人物的言论以及其他正当行使宪法权利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成立刑事犯罪。

第三类:是宪法不保护但刑法未禁止的言论。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刑法原则,而且是宪法原则,宪法不保护的言论并不当然成立犯罪,只有当宪法不保护的言论被刑法分则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时,才可能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类:是需要具体判断宪法是否保护及刑法是否禁止的言论。言论自由是依背景而定和有条件的,对于通常情况下可以发表的言论,需要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境判断宪法是否保护、刑法是否禁止。刑法规定了七种具体的煽动犯罪,但对于煽动犯罪的认定不能过于形式化,必须充分考虑言论自由的宪法价值,尽可能保护利益主体的诉求表达。

上述四类情形都存在边界问题,各类之间的界限只具有相对性,而没有绝对明确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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