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额度和年限
(1)提高额度计算系数。贷款额度计算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提高至50%。
(2)贷款提取综合计算。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在申请贷款之前一次性办理。
(3)延长贷款年限。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省内异地贷款
职工及配偶一方工作地或户籍地在东营,在省内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在相应的市申请贷款。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省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在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当地申请贷款。省内异地贷款担保按异地贷款政策执行。
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016年11月15起,深圳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以下简称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
(二)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深圳公积金购房首付比例此前有过调整:
(一)2015年4月7日始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去年9月1日起,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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