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一个法律程序。劳动仲裁不受理或者仲裁不受理后,方可起诉。因此,我们不能直接起诉,而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从伤残鉴定之日起计算,许多工伤职工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法规,致使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诉讼时效是最基本、最容易被忽视的方面。一些因事故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人,往往因为依法“超过上诉期限”而放弃起诉权,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相比,工伤保险纠纷案件更具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作出的工伤鉴定结论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否则,在工伤保险纠纷的审理中,由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认定,不仅起到了普通证据的作用,而且也使工伤劳动者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和依据,受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应当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接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向所在单位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根据伤残程度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相关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对工伤保险待遇有争议的,申诉期限为60日。也就是说,受害职工应当自知道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金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金。一旦期限届满,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受害劳动者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期限内不得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同意盘问。”p>举证时限规范了举证的程序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做法不同。有的仲裁委员会规定证据材料可以在开庭当天提交,有的仲裁委员会规定最迟可以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后提交仲裁委员会。甚至同一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做法不一致,造成“打架”
劳动争议仲裁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的经验,明确规定举证期限,从而规范案件审理。例如,可以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立案后的一段时间内或者开庭前的一天进行,为固定证据和仲裁请求,防止当事人随意提交证据和“证据突击”
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时,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要求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解决协议
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提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申请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必须履行
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县(区)或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必须注意及时申请,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必要程序,没有仲裁就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还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生效
我们理解,工伤不能协调的,应当立即起诉。应该用仲裁来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处理,就可以起诉。而且,劳动争议也有时效性规定,需要在期限内提起诉讼。我希望您能分享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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