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一般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21:50:15 416 人看过

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一般有的条件: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一、质押有哪些特征,如何认识质押担保

质押有下列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二、出质人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债务人和第三个人把特定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优先受偿。财产称为质权,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权或者质权转移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三、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是否有效呢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

债权转让在诉讼过程中,当庭通知是有效的,当庭通知也是通知债务人的一种方式。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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