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5 02:30:13 431 人看过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侵吞、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侵吞、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贪 污 罪 的 客 观 方 面 有 哪 些 表 现 ?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利用职务之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职位和职权,进行贪污行为。

2.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包括现金、财物、房产等。

3. 巨大数额: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数额应当较大,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

4. 造成严重后果: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行为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罚。

5. 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贪污行为,且数额较大的,以共同贪污罪定罪处罚。

总之,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对于贪污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加大了打击力度,严惩不贷。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职权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贪污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并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对贪污行为采取高压打击态度,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不贷。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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