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4:53 375 人看过

文号:淮政[2004]115号

发布日期:2004-12-7

执行日期:2005-1-1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七日淮北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以下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组织征地补偿费发放的组织实施。各级农业、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协同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五条征地补偿费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已经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下拨到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开立银行专户,对其收支实行单独计帐、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每个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均应单独公布,自觉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上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集体公益事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支付属于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调整质量和面积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按规定优先支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大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民。禁止土地补偿费出借以及用于购买小汽车、建造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的决定权应当按照《安徽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每年年初制订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使用计划,向村民说明资金使用的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年度使用计划和每宗地土地补偿费使用,均应按照《安徽省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每季度应张榜公布,年终应由乡、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乡、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年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及审计报告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监察、财政、民政和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审计部门定期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专款专用、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用于购买小汽车、建造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开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政纪处分,并建议党的组织或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法定程序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擅自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并建议党的组织或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占用、截留、侵占、克扣征地补偿费。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给予政纪处分,并建议党的组织或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规定出台,按国家、省的新规定执行。本市过去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7日 22: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征地补偿费相关文章
  • 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令第180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第三条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按照定点生产、定向流通的原则,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中的问题,保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落实。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加油站按照国
    2023-04-24
    96人看过
  • 安徽省淮北市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流程是什么
    一、安徽省淮北市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流程是什么?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
    2023-06-02
    296人看过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归谁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归谁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县、乡政府直接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是不合法的。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不可以转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政府批准的除外,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
    2023-06-24
    414人看过
  •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和镇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三)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
    2023-06-05
    156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的规定,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保证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有效维护被征地农
    2023-04-22
    152人看过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用农牧民集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20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征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任务与重点检查的主要任务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牧民集体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用地单位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牧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检查的重点是:199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二、检查的具体内容(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制定了有关征地补偿的办法,是否与国家法律法
    2023-04-22
    177人看过
  •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能否要求当地补偿费
    乡镇政府是无权截留征地补偿费的。如果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安置被征地农民,才有权留用安置补助费。但是征地补偿费是专款专用的,乡镇人民政府无权截留的。一、生产队集体土地补偿及分配问题会将预算方案经过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来分配。征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予以规范,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款归农民个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归失地农民所有,必须专款专用。二、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如下:1、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因省而异。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和补偿标准;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耕地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2023-04-02
    355人看过
  • 农民集体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农民集体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谁所有?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①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从原则上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通过土地划
    2023-06-03
    489人看过
  • 安徽省淮南市洞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淮南市洞山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法定代表人柏华静,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朝定,淮南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国良,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法定代表入陈贵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良,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胡艳丽,淮南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淮南市金三角家具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法定代表人吴君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淮灵,合肥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洞山信用社)诉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为淮南市金三角家具公司(以下简称金三角公司)颁发(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
    2023-06-06
    320人看过
  • 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使)用等办理程序
    办理事项: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使)用;建设占用5公顷以上国有未利用地;一次性开发国有荒山荒地100公顷以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报批。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2、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定点图;3、勘测成果报告书;4、用地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5、用地所在位置的土地用总体规划图;6、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表;7、土地权属证明材料;8、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9、农用地转用方案;10、补充耕地方案;11、征地方案。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征地总费用(税不进入基数)的2—3%、用变费1-2元/m2、土地复垦保证金2000元/亩(征用农田保护区土地);农重金2400元/亩;耕地开垦费6000元/亩(基本农田保护区上浮40%);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1-40元/平方米。省收益2元/m2。
    2023-06-05
    250人看过
  • 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抚顺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的征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征用工作。第三条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时,须附具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预审报告。第四条下列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其它项目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第五条征地时年产值按实际地类确定。核减耕地面积时,按在册地类予以核减。第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由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七条征地时地上无青苗的不得补偿青苗款。第八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被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予以补
    2023-04-22
    241人看过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三章预算编制和下达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7]117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预决算管理,预、决算的编制办法和
    2023-06-10
    138人看过
  • 广州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方式有哪些
    根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有以下几种:一、复建安置复建安置适用于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和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选择复建安置的,要与征收部门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复建安置的房屋价值的差价。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指被拆迁人因拆迁行为而失去了房屋所有权,拆迁人用其所拥有的房屋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三、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土地补偿面积。对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获得安置补偿的依据: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
    2023-06-10
    427人看过
  • 威海市中心镇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中心镇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行为,包括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等。第四条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限定在中心镇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除农村宅基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可按原用途对外流转。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
    2023-06-10
    336人看过
换一批
#征地补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 更多>

    #征地补偿费
    相关咨询
    • 山西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补偿费是怎样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4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于幼军 2005年10月18日 编辑本段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
    • 如何解决山西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8
      根据《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
    •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6条主要内容有哪些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
    • 办理土地使用证办理费用是多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证有什么作用,具体区别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07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费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
    •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怎么补偿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08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其他市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 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