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特别程序6种情形是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9:04:14 222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诉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目的不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2、启动主体特殊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审判组织特殊:一般适用独任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以下3种特殊情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注意:无陪审员参与)审理:

(1)选民资格案件;

(2)重大、疑难的案件;

(3)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案件。

4、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审理期限较短: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

6、管辖法院:对象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不能启动再审: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须启动再审程序,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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