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1:30:59 193 人看过

2001年2月26日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印发

?沪房地资市(2001)112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年来,本市房地产市场日趋规范,商品房销售纠纷有所减少,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订过程中随意拗断购房者订金,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引起的纠纷仍比较突出,已成为当前商品房销售的主要矛盾,影响了房地产交易秩序。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律师告诉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通过订立商品房预订协议的方式确定买卖商品房意向的,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

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或者以预约、认购、定购等其他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二、商品房预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应签订书面预订协议,预订协议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房地产座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订金数额及订金处理办法等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当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四、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0: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条款相关文章
  • 上海市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正当竞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房价制订和构成)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及楼层、朝向增减系数由房产开发企业、经营企业制订。商品房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项目构成。水、电、煤气、电话、闭路电视等属住宅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计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第四条(房价用语)销售商品房未经物价部门审核,不得冠以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成本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人。第五条(基准房价)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基准房价为底层(除商住楼)、朝南房间的价格;一幢房屋的楼层、朝向增减系数代数和应趋近于零。第六条(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应明码标价,内容包括
    2023-04-22
    491人看过
  • 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前置测量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天津市国土资源测绘和房屋测量中心、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现将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前置测量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天津市国土资源测绘和房屋测量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前置测量工作。二、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先到天津市国土资源测绘和房屋测量中心办理面积前置测量。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前置测量工作的通知》(津房证〔2003〕13号)同时废止。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2023-04-22
    333人看过
  • 商品房认购(预订)须知
    1、签订认购(预订)书的前提条件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周期较长的过程,从开发商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然需要一段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观点,实务中,如开发商已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那么开发项目的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建筑指标均已确定,即商品房中位置、户型、朝向、结构等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实质影响的条件已确定,但尚不具备预售条件,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说此时开发商已具备签订认购书即预约合同的条件;但开发项目尚未立项就允许开发商向社会公众销售房屋,认购书就不是针对特定项目签订的,认购书上的所有条款都是不确定的,认购书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上的,缺乏商品房买卖的现实基础,这一阶段签订的认购书与非法融资无异,应当无效。由此可见,签订认购书的前提条件是开发商已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在开发商已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后签署的
    2023-06-13
    350人看过
  • 规范预售行为,增加商品房有效供给
    建设项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预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商品房和集资房的区别集资房与商品房的区别,在于集资房是指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所建造的房屋;而商品房是房产商通过取得出让土地所建造的用于市场买卖的房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
    2023-02-04
    138人看过
  • 关于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内销商品房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第61号、建设部建房〔1993〕298号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涉外房地产),必须依照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要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商品房屋预售、商品房向境外销售的审批制度,未达到一定投资比例和施工进度的商品房屋不得预售”的规定,经研究,对本市内销商品房的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或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统称区、县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房管部门批准发给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二、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业已批准立项的高标准内销商品房及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内销房,须向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
    2023-06-10
    367人看过
  • 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通知
    此前,广东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就群众反馈的关于改善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要求,对《通知》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通知》规定,出租屋电费结算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一是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能够准确反映的,出租人的实际总电费支出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二是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不齐全,各承租人安装了分表,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存在的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反映的。由于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属于出租人自身责任,从而导致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计量,因此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应由出租人承担。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
    2023-04-22
    99人看过
  • 关于修订《南京市商品住房退房认购摇号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商品住房退房认购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重新修订《南京市商品房退房认购摇号若干规定并发布施行。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2016年4月1日南京市商品住房退房认购摇号若干规定一、预售商品住房(含住宅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交易双方已完成《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预售登记、预告登记后,需解除《预售合同办理退房的,所退房源均须参加抽签摇号再销售。销售价格可由开发企业自行调整,但不得超过原合同成交价格。二、退出的房源信息由开发企业于每月15日上午12:00之前报送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商品房市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商品房市场管理部门”),地址:华侨路35号二楼。每月16日市房产局商品房市场管理部门统一在南京网上房地产(www.njhose.com.cn)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套型
    2023-05-29
    306人看过
  • 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转由区县受理、初审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审批权限,加强属地管理,方便企业办事,经研究决定,由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月9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预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以下简称各区县)提出申请,由各区县负责预售许可的受理、初审工作。二、各区县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的规定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同时,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三、预售许可申请材料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是指《项目手册执行情况表》,由开发企业登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系统(http://210.75.213.224/),录入开发项目相关信息后
    2023-04-22
    105人看过
  •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川建房发[2008]510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处),各扩权试点县(市)规建局、房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的规定,现将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面积预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应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进行面积预测。委托合同应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二、房产测绘机构须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面积预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房产测绘机构应对房产面积预测成果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三、房产测绘机构在商品房面积预测中,必须严格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川建
    2023-04-22
    467人看过
  • 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项目上网销售开盘日期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行为,更好地向开发企业和购房者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和《关于加强预售许可证审核和网上用户论证工作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新建商品房项目上网销售开盘日期事宜规定如下:一、根据“分别申请、同步完成、不留空档”的原则,在区县房地局完成预售商品房楼盘表标注之日(自受理预售申请并完成楼盘表标注按规定为5-7工作日,此段时间以下用“T”表示)起的第三个工作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同步开通该商品房项目的网上操作系统。届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同时“开盘”对外销售。即预售许可申请受理至发放的办理时间(包括该商品房网上操作系统开通日期)和开发企业申请商品商预售至商品房上市销售日期,均统一执行“T+3”。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至开盘销售的时间,
    2023-04-22
    133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交易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通过市场购买商品房已成为本市居民获取住房的主要途径之一。大部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能依法交易,对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部分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利益。为保障购房者利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商品房流通,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交易行为作如下通知: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房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期不再续发。1.不在经营场所(售楼处)的显著位置张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或不向购房者出示有关用地和施工手续证明的;2.商品房预售时,采取各种方式诱使购房者订立合同,造成商品房销售纠纷的;3.不参照市房地局印制、市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修改示范合同规定的主要条款,使购房者处于
    2023-06-10
    61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为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办理改为由预售人单方办理。二、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三、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1.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2.预售人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3.商品房预售合同;4.预购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工作居留证或在交易中心购房证明和暂住证复印件;台湾同胞购买内销房还须提交市台办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预购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注册证书)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四、预售人材料齐备的,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一
    2023-04-22
    98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系统出版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各交通企事业单位,交通各学会、协会: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蓬勃发展,交通系统的各种出版物也逐渐增多,为交通系统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是,由于受国内出版行业一些不良竞争因素的影响,交通系统的出版行为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苗头。根据中央加强出版印刷市场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系统的出版行为,现提出如下要求:一、作为部属唯一的国家级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出版行业和出版社的要求,认真执行各项规定,以最好的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为交通发展服务。二、交通系统各单位在编写各类出版物时,要了解国家对出版印刷业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出版社和印刷单位出版印刷,不要为非法出版商提供条件。三、部内各司局及直属单位主持制定或编写的政策文献、规章制度,各类技术标准、规范和定额及其编制办法,规则、国际公约、文件资料汇编,各类交通
    2023-06-08
    81人看过
  • 关于外销商品房办理预售(注册)登记和预售合同登记的通知
    各外销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随着房地产业发展,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数量日渐增多。为加强外销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房〔1993〕598号关于“每一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房地产开发期间的转让、预售等)都必须依照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的规定。现就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外销商品房办理预售(注册)登记和预售合同登记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外销商品房,按规定报经市房管局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十天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报预售注册登记,方可正式办理预售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申报预售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影印件:(1)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同时附交市房管局核发的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批准文件;(2)外销商品房预售批准文件;(3)房屋预售计划及预售房
    2023-06-10
    288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条款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通过合同条款体现和表达。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协议,内容由合同各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约定。一般来说,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 更多>

    #合同条款
    相关咨询
    • 民法典关于商品房购房进行过户服务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03
      按揭房过户: 1、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分办理过户。 2、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3、在转按揭申请通过银行审核后(审核通常需要五个工作日),且银行确认可以去还贷的当日,买方申请贷款的银行所指定的担保公司或中介机构,携带相关
    • 关于商品房预算130平方米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需要根据是一套房还是二套房,咨询当地的地税局。
    • 什么是商品房转预售行为, 商品房转预售行为合法吗, 合法行为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什么是商品房转预售?商品房转预售,是指商品房预售后,预购人将其预购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其效力。二、商品房转预售行为合法吗?1.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并办理有关登记或交易手续,缴清税费后,预售房尚未实际交付之前,预购人将其预购的商品房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符合当地有关法规、政策,没有违法行为的,可认定转预售合同有效;如预购人在前一预售行为尚未办理有关登记或交
    •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04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等七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这是首次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购物卡“紧箍咒”,表明国家封堵商业预付卡(即购物卡)腐败漏洞的决心。
    • 已备案的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范畴?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04
      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备案,一般不是正式合同。但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则该合同可视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