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并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各企业,市直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58号)精神,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59号)的规定,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包括符合条件的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按上述规定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2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5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200元低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月伤残津贴高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3、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800元的,调整到1800元。
(二)生活护理费
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1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29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9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7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88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88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666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66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审批
(一)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各部门和单位填写统一印制的花名册及审批表,并附本人享受有关待遇的档案资料,分别按管辖权限报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已参加市级工伤保险的单位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以上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已参加县区工伤保险的单位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县级以下单位到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其他
(一)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二)一级至四级的工伤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33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180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到1800元。需补差待遇的一级至四级的工伤退休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基本养老金标准后,填写《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补差审批表,经其所在工伤保险统筹经办机构审核后,分别按管辖权限报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待遇补差金额由其所在工伤保险统筹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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