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怎样进行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8 11:41:55 474 人看过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行为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对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

(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

第二条当事人以侵权或者致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其他归责事由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或精神损害的,无论其请求数额多少,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先受理民事诉讼,受害人又基于同一事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移送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但在刑事被告人以外还存在其他民事责任主体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事由又单独提起嗣一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受害方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涉及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必然采取中止民事诉讼的措施;仅当认定事实和确定责任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才应裁定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第五条在案件的受理及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宜依职权追加原告参加诉讼;

对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受害人仅起诉部分侵权人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起诉权’,包括案由的选择权和被告的选择权,不宜依职权追加被告参加诉讼。但如因受害人自身原因致其不能正确行使选择起诉权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不起诉的后果,受害人仍坚持不起诉其他人,或明确放弃对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其他人参加诉讼。

(二)民事赔偿责任的确认问题

第六条在侵权案件中,连带责任不可推定,仅当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情形,各加害人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加害人主观上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二人以上的行为共同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形成不合理的危险并造成损害后果,难以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其行为为共同危险行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各行为人视为共同侵权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提出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加害人主观上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结合构成同一法律关系并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加害人虽无主观上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也视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加害人主观上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根据不同原因,分别构成不同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巧合,并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不构成共同侵权。当事人选择其一起诉的,应由该人就其致害原因力的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选择共同起诉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以及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加害人及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加害人依此主张过失相抵的,无论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法院均可酌情区分不同情况减轻其赔偿责任。

损害主要由加害人造成的,法院应较少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可不减轻加害人责任。

损害主要由受害人造成的,法院应较多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可以免除加害人责任。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经授权代表法人、其他组织履行其职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乙,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1千伏以下的电压引起的电击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千伏以上,(含1千伏)的电压引起的电击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对于电力设施产权人或高压电危险作业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设施产权人或高压电危险作业人之外的其他致害主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十三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以雇主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适当追偿。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在与雇主利益相联系的合理范围内,可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的,应当列雇主为被告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雇主、其他共同受雇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雇主承担责任的,有权代位受害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雇主与雇员约定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其约定无效。

第十四条劳动者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后,就工伤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向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享有代位求偿权。

侵权人是用人单位或者受雇于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的,受害人应当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受害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其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赔偿予以补足。工伤保险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第十五条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义工使用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可以酌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受到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没有能力赔偿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将义工使用人或者受益人列为被告,由义工使用人或者受益人适当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为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侵权人下落不明难以获得赔偿,或者侵权人酌赔偿不足以完全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由其适当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对相关公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第三人侵权发生原因偶合,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人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根据与该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在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监督、保护管理的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遭受人身损害的,监护责任不发生转移,监护人仍然要首先承担监护责任;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于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不予赔偿;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尽职务.范围内的注意义务与第三人侵权发生原因偶合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民办幼儿园、学校和学生或学生家长之间订有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依合同约定处理。如无合同,对民办幼儿园、学校也应按过错原贝追究其责任。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与标准问题

第十九条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应贯彻全面赔偿、妥善救济、赔偿与过错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可分为: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疾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

一般伤害的赔偿是指对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但尚未致人残疾,经治疗恢复健康的赔偿,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致人残疾的赔偿指对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且致人残疾的赔偿,其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残疾抚慰金等项费用。

致人死亡的赔偿指对因侵害生命权致人死亡而进行的赔偿其赔偿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丧葬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死亡抚慰金等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压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甘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第二十四条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五条必要的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伤情达到轻伤(含轻伤)以上,以辅助治疗为目的,购买受害人确需补充的营养食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至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残疾用具费是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请求残疾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普通型国产器具的同类产品的合理价额确认;更换残疾用具的次数,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认。

为配备残疾用具所必须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关合理费用,亦应予以适当补偿

身体伤残的程度已丧失安装假肢的条件而要求赔偿安装假肢费的,不予支持

要求赔偿的安装假肢费数额,必须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残疾用具配制单位的普通性国产器具的价格为准加以确认;以大陆以外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价格为准确认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予支持,但该数额低于普通性国产器具价格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一般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一般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

伤残等级与其劳动能力残值不一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乙

(二)受害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补助费的80-90%进行计算。

(三)受害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补助费,的30—80%进行计算:

第二十九条间接受害人扶养费;是指没有其它生活来源、依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或失去受害人扶养后虽有其他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人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未出生的胎儿,视为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需赔偿必要的接受教育的费用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的赔偿期限:

(一)被扶养人是末成年人的,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计算至年满十八周岁

(二)被扶养人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一般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月起计算二十年;间接受害人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的赔偿标准:

(一)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间接受害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按受害人应尽的份额赔偿。

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启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丧葬费是指因安葬死者遗体所支出的费用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的赔偿额一般不得高于3000元

第三十二条受害人定残后,请求今后治疗费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虽未定残歹但以出院后尚须继续治疗为由仅凭医院证主张赔偿今后治疗费,依该证明不足以确定今后治疗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其起诉后在诉讼期间又发生的治疗费用,有相应证据支持的,可按医疗费的标准审查计算。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第三十三条除以上各项费用外,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其他费用,经审查确有赔偿必要的,也应给予合理赔偿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赔偿金由侵权人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根据侵权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判决侵权人定期支付乙但各项赔偿金额中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的,其各项赔偿金额原则上也应当由、侵权人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为履行判决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存在赔偿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或者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与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采取定期支付方式将会实际增加当事人负担等项重大原因。赔偿权利人请求一次性支付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诉前自愿就伤害赔偿达成的赔偿协议或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三十六条前述平均生活费仍有统计的,按平均生活费计算;已代之以城镇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按可支配收入计算;可支配收入大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年收人的,应以年收人为准。

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具体侵权行为类型的损害赔偿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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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3日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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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诉状怎么写1、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情况。2、上诉请求。比如撤销某民事判决;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某元、误工费某元、护理费某元、交通费某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某元、营养费某元,残疾辅助器具费某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某元,共计某元。;判决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3、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二、遭受人身损害怎么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
    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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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能报案吗,人身损害赔偿金怎么算
    一、人身损害能报案吗可以报案。在人身受到伤害时,警察应当出警。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二、人身损害赔偿金怎么算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10、此外,还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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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人身损害怎样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这些费用: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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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有故意或过失伤人赔偿、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校园事故、产品责任、触电、环节污染等赔偿。损害他人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等。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是什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种类有:1.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的人身损赔偿;2.交通事故人身损赔偿;3.医疗事故人身损赔偿;4.校园事故人身损赔偿;5.产品责任人身损赔偿;6.触电人身损赔偿;7.环境污染人身损赔偿;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这三年内,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2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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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赔偿人身损害怎样打官司
    (一)协商。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二)调解。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遇到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怎么办(一)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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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提供的证据包括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明、伤势证明、需要补进营养的证明、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等需要的证据。一、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一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人身损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伤害
    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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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受赔偿标准的人身损害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赔偿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结果与患者原病情的关系。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会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案件分类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迳行以民事案件受理。3、侵害人的
    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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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义务帮工致害如何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咨询:义务帮工致害如何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回答: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相关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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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杀人是否会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一、故意杀人是否会进行人身损害赔偿1、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害人,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果被害人死亡的,由其家属主张赔偿。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故意杀人罪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1、丧葬费。
    202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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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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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赔偿人身损害怎样计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26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