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12条规定了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6 11:10:34 169 人看过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12条的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版首次引入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部分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采取技术手段恶意干扰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对于以技术进步引发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通常认为是否属于互联网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仍然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判断,而不是仅有某些技术上的进步即应认为属于自由竞争和创新。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为:1、网络经营者实施了竞争行为,2、该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3、该竞争行为损害了互联网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4、网络经营者具有主观过错。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结合网络经营者从事竞争行为的目的和结果,判断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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