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种类的合同履行地怎么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7-20 12:07:57 291 人看过

一、其他种类的合同履行地怎么认定

其他种类的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2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5.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可以任意约定吗

不可以,约定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的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合同履行地只能定一个吗

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多个,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5: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没有写合同的情况下怎么认定合同履行地
    无书面合同认定合同履行地的方法:1、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2、必须依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3、司法解释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管辖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是:(一)有协议管辖的从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无协议管辖的从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二、借款纠纷去原告还是被告当地起诉这要考虑双方是否协商过法院管辖地及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和审理。没有约定管辖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
    2023-03-26
    195人看过
  • 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履行,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方式如下: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如下: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一、民法典规定履行合同的具体原则有哪些民法典规定履行合同的具体
    2023-03-06
    73人看过
  • 其他司法鉴定有哪些种类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
    一、其他司法鉴定种类有哪些:其他司法鉴定种类如下:法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二、司法鉴定的原则是什么?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
    2023-02-10
    308人看过
  • 工伤认定种类及其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是:1、申请,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认定,单位不提申请的,劳动者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调查,接受申请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3、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是于60日内作出认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单位。工伤认定程序及特点职工劳动关系如何确认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的确认如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干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2023-07-12
    420人看过
  • 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怎么认定?
    业主刘女士向原告XX物业交纳了一年物管费933.10元后,一直未再交纳。同年12月31日前期物业合同期满,但XX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次年6月,XX物业起诉要求被告刘女士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刘女士以双方无物业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抗辩。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分析: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知,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而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因被告及小区业主并未明确反对原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且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持接受态度。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物业公司有权收取相应的
    2023-06-01
    230人看过
  •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种类
    (1)因承包商过程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纠纷。(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纠纷。(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纠纷。(4)对竣工日期的争议纠纷。(5)对计价方法的争议纠纷。(6)对工程量的争议纠纷。一、建筑质量要求内容有哪些建筑质量要求内容有施工现场质量条件标准、结构工程质量标准、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标准、结构工程观感质量标准、屋面工程质量标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标准、安装工程标准。工程质量检验依据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现有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大概被分为七大板块,分别为:施工现场质量条件标准、结构工程质量标准、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标准、结构工程观感质量标准、屋面工程质量标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标准、安装工程标准。工程质量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调解仲裁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023-06-25
    210人看过
  • 运输合同中合同履行地不明的怎么去确定履行地
    履行地不明的,如果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居间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呢居间合同履行地的确定:1、居间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有明确指向的居间标的时,以该标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即居间结果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2、居间合同标的指向的结果地不明确时,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居间人住所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08-01
    331人看过
  • 涉外合同及其种类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涉外因素包括:1、合同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合同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涉外合同常见的有: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涉外运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涉外科研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劳务合同,涉外信贷合同等。
    2023-06-09
    332人看过
  • 合同履行地的原则及其应用
    合同履行地的原则是: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履行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揽
    2023-07-01
    435人看过
  • 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其他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其他原则还有:(1)实际履行原则,即除了法律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2)亲自履行原则,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保证劳动关系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特定人之间的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它必须由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来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有责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3)协作履行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遇到困难时,他方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尽力给予帮助,以便双方尽可能地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一、解释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即劳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除按照劳动合同
    2023-03-16
    66人看过
  • 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常见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1.口头约定合同个别企业出于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很珍惜就业岗位,一般不敢对此提出异议。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不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为,口头约定的合同其实为无效劳动合同。2.一边倒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倾向于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
    2023-07-05
    81人看过
  • 瑕疵履行的种类
    继续履行
    瑕疵履行民法典要求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产生一方当事人因这样那样的原因,不能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这就构成了合同瑕疵履行,又可被称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瑕疵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其履行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致对方不能获得合同利益、减少或丧失获得合同利益的情形。瑕疵履行一般有三种情形: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能旅行债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合同履行行为。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对方的瑕疵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即使瑕疵履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相对方而言已经失去意义,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瑕疵履行方赔偿损失;在延迟期间,标的物发生意外灭失的,由瑕疵履行方承担该损失责任。加害履行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
    2023-05-05
    491人看过
  • 新民诉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合同履行地的认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用三款内容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法院管辖权的确定问题。首先,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时,也应当遵循该约定优先原则,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地法院管
    2023-05-01
    121人看过
  • 合同的瑕疵履行包括哪几种类型
    合同的瑕疵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其履行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致对方不能获得合同利益、减少或丧失获得合同利益的情形。瑕疵履行一般有三种情形: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能履行债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合同履行行为。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对方的瑕疵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即使瑕疵履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相对方而言已经失去意义,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瑕疵履行方赔偿损失;在延迟期间,标的物发生意外灭失的,由瑕疵履行方承担该损失责任。加害履行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因为瑕疵履行方的过错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如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包装不符合规范、交付的地点、方式不符合要求等。其法律后果是:(1)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瑕
    2023-04-29
    24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合同履行有哪些种类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2
      合同履行的情况包括: 1、中止履行; 2、提前履行; 3、部分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五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
    • 可以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2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 不完全履行的合同有几种类型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27
      从不完全履行所造成的损害的角度,我们可以把不完全履行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大类。 1、瑕疵给付 瑕疵给付,是指给付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效用。瑕疵给付所侵害的是债权人对完全给付所具有的利益,即履行利益。 瑕疵给付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多见,如给付的标的物的品质不当、数量不当、给付方法不当、地点不当等,但最常见的是标的物的质量上的瑕疵或者履行行为上的瑕疵。如承揽完成的工作
    • 行政处罚中的其他处罚种类包括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2
      纠正一下错别字,应该是行政拘留和行政处罚。都是与处罚的种类,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也叫自由罚;罚款是财产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
    • 实践合同及其种类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02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