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28:58 448 人看过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二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附件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6: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征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应征不漏。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减免港口建设费。二、各征管单位应加强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所收费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专户,并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三次全额解缴我部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收款单位: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帐号:044043-01),不得坐支、截留。对以前年度的欠款应抓紧清缴。三、港口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有关征收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征收标准、范围及缴拨款关系等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收入由我部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金库,支出由我
    2023-06-08
    83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5【实施日期】2006-12-5【发布单位】【文号】建质[2006]29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第三条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保修和维护责任第五条施工单
    2023-04-22
    113人看过
  • 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始注册登记第三章续期注册登记第四章变更注册登记第五章撤消注册登记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设部二○○三年三月十日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对注册城市规划师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登记”,系指经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向具有批准权的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审查、登记、批准,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证件的行为。只有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能使用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称谓。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
    2023-04-22
    72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拆装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建设司(总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近,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拆装事故率上升。今年4月29日,河南许昌市城建公司在市房管局办公楼工地塔吊拆除时,发生倒塔,死亡5人,重伤2人;今年11月29日,湖北省电力建筑二公司承建的清山热电厂某工程,30万千瓦机组工地,塔吊拆除发生倒塌,当场死亡12人,伤25人。建设部《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机械设备的拆装检修,建立必要的资持审查制度和管理办法。”“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应由拆装的专业班组负责进行”。1989年建施字221号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对塔吊拆装队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制度,进行监督。北京、江苏等地做得较好,但有些地区和部门还未把这项工作重视起来,未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塔吊拆装队伍混乱,致使塔吊拆
    2023-04-22
    101人看过
  • 建筑机械租赁发票要备注吗
    需要,机械租赁行业不需行政许可,其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租赁、农业机械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要办理“机械租赁行业”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其程序如下:要到经营地的工商所申请办理,需提交的材料有:经营者相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在申请办理执照填表的同时,要先想好字号名称(店名),如:“桂林秀峰大发工程设备机械租赁中心”,经工商所查重即可,经营范围可写: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农业机械租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一、熟食店营业执照怎么办熟食店营业执照可以在当地工商局或工商所进行办理,其办理需要的材料如下:1、经营者的有效的身份证的复印件;2、经营者的一寸照片一张;3、经营者的有效的计划生育证的复印件;4、经营场所的场地租赁合同备案;5、经营场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材料备齐后填表办理
    2023-04-05
    171人看过
  •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铁路监督管理局、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宣传贯彻,完善制度规定,细化落实措施,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督促检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把每一条规定落实到相关企业、施工现场、作业工序和岗位人员,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四、必须
    2023-06-12
    162人看过
  • 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筹集办法的通知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能源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现将《电力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筹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按此执行。附件:电力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筹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电力基本建设投资渠道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力建设规模逐渐扩大,需要的设备储备资金越来越多,原来由国家财政承担全部电力基本建设储备资金的做法,已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电力建设需要,如不改变,电力储备资金供需矛盾会更为突出。为使今后电力基本建设储备资金有相对稳定可靠的来源,以利于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如下筹集办法:一、电力基本建设需要的设备(包括国外设备)储备资金,根据“谁投资,谁储备”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投资渠道(包括各种投资),由投资方分别按投资比例承担。二、国家计划安排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利用外资中的国家统借统还投资、以及中央财政实际发行的债券安排的投资,其所需设备储备资金,由建设银
    2023-06-07
    299人看过
  • 关于驻冀中直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为加强对我省建筑市场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驻冀中直建筑业企业须在省建设厅办理备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驻冀中直建筑业企业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二、办理备案所需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建筑业企业年检资料。(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但需加盖企业公章)。(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但需加盖企业公章)。三、驻冀中直建筑业企业带上述材料直接到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四、凡未在省建设厅办理备案的驻冀中直建筑业企业,一律按外埠企业对待,在我省参加投标的,应当办理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冀备案手续。企业出省施工的,不再予以办理有关手续。附件:已备案冀驻中直建筑施工企业名单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2023-04-22
    251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月4日建教字第20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发展,争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月4日建教字第20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发展,争取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和赞助,加强与国际房地产、建筑行业教育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简称教育基金)是为支持和资助房地产、建筑行业教育而设的专项基金。第三条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为建设部非常设机构,是为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募集资金和对所募集资金管理的机构。第四条教育基金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还聘请有关领导、国内外著名企业家、知名人士担任顾问、名誉顾问。教育基金
    2023-06-10
    320人看过
  •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的通知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的通知教发[200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建设厅(建委)、发改委(计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建委、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建设局、发改委,有关部门(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有力、有序、有效地推动汶川地震灾后学校重建,把学校建设成为最安全、最牢固、最让群众放心的建筑,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进程,研究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汶川
    2023-06-10
    51人看过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三条本省区域内,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对本省就业、失业人员实行统一的《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业务,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其他就业扶持政策。第五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力
    2023-05-29
    463人看过
  • 关于严格控制机械设备进口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goblin发布文号:国发(1981)6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目前,机械设备盲目进口和重复引进的情况比较严重,不仅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外汇资金,而且对国内机械工业的发展十分不利。根据国民经济进一步调整的方针,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严格控制机械设备进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各部门、各地区需要从国外进口的机械设备,不论是引进项目中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还是一般贸易中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不论是生产资料性质,还是消费资料性质(包括小轿车、工具车、旅游车、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摩托车、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等);也不论外汇来源、支付方式(现汇、计帐外汇、政府间贷款、银行信贷、延期付款、补偿贸易、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华侨投资等)和偿还贷款方式(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等)的不同,都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经过审查、批准。二、下列机械设备,包括元器件,今后
    2023-06-05
    154人看过
  •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建材备案产品年度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水泥类、商品混凝土类(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混凝土外加剂、混凝土掺合料)、墙体材料类(砌块、烧结砖、建筑涂料)、管道类(排水管、给水管、电工套管)、建筑砂石料、防水材料等各类建材备案产品的备案证明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止,现根据有关规定进行2006年度的年度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类产品年度备案登记工作自2006年5月8日开始,逾期未办理年度备案登记的,原《备案证明》失效。二、各类产品备案企业到各自原备案承办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办理年度备案登记手续,承办部门:1、凡企业注册地址在本市崇明县、奉贤区、嘉定区、闵行区、南汇区、浦东新区、普陀区和青浦区的企业,到所在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办理年度备案登记手续;2、除上述地区外的企业、进口产品企业及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年度备案登记手续,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三、新
    2023-04-22
    42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制定本办法。一、受理举报、投诉的范围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各种举报、投诉。二、受理举报、投诉的程序(一)稽查办负责对各种渠道来的投诉、举报统一登记,内容包括:举报、投诉人姓名(要求对姓名保密者除外)、地址、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的时间,举报、投诉的主要问题。(二)各司局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司局领导签署是否需要稽查的意见,送稽查办。对于来访举报、投诉的,由各接待单位负责登记,其举报、投诉材料按上述要求处理后送稽查办。(三)稽查办综合组对各类举报、投诉按其内容提出具体的办理建议。稽查办主管领导对办理建议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2、由稽查办组织力量进行稽查;3、由稽查办与
    2023-04-22
    6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备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9-2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哪些单位不得租用建筑起重机械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风险提示: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没有相关证明的建
    • 建筑起重机械拆卸需要哪些资料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27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风险提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
    • 建筑机械租赁行业自律公约如何备案?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0-27
      一,凡从事建筑机械租赁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机租赁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行业管理。二,租赁企业应不断完善企业管理,遵从诚信服务,安全施工的原则,不够置,不出租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严禁出租已报废机械设备。三、租赁企业租赁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工地机械设备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租赁机械的维护,保证租赁机械的安全。四、租赁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等特殊机械设备的安装、拆装,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