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不能说的秘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8:54:09 132 人看过

在当前我国各种行业都急速发展、面临转型的情况下,掌握更多的信息无异于抓住了更多的机会。于是,社会上出现了很多利用他人信息谋取利益的现象,如报刊亭中、网络上热卖的“企业老板名录”、“金融界高管名录”;一旦你签约买房,各种“建材资讯”、“装修设计资讯”也会源源不断通过各种方式找到你;或者你刚刚在网上参加了一个英语能力测试,下一秒就有英语培训机构直接与你联系……人们处于这个社会中,仿佛不再有秘密,任何需求只要通过某种方式传播出去,就会有相关的“帮助”来解决你的后顾之忧,当然,这给人们带来的不是方便,而是不安。类似的很多私密性的信息是怎样传播出去的?显然,是通过接触客户信息较多的人,利用职业属性之便泄露出去的,不管这种泄露属于有意还是无意。

随着电脑的普及以及信息管理计算机化、数字化的深入,在目前这种新时代的背景下,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也明显扩大。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越来越重视,陆续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对金融机构来讲,接触客户个人信息的机会更多,其中包含的信息也更为准确,如客户的姓名、地址、电话、身份证号、职业、银行账号等一些基本信息;而对于金融理财师来说,由于要在充分了解客户资金运转情况的基础上才能提出理财规划,因此,接触的信息就更为私密,如客户的信用等级、资产状况、家庭成员的信息等等。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是金融理财师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是需要被保护的。一方面,金融理财师要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很多人认为金融理财师一般不接触客户所从事职业的技术问题,不存在侵害客户商业秘密的可能。事实上,在理财过程中,金融理财师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客户的一些经营信息,如经营计划、财务状况等,如果不能做到三缄其口,一旦泄露,给客户造成损失,不仅会失去客户的信任,也可能被起诉要求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金融理财师要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推荐产品的过程中,金融理财师肯定会了解到客户的一些信息,但必须把握好一般信息和隐私的区别,把了解的信息严格限制在业务需要的范围内,对客户不愿透露的私人信息不追问;了解客户信息的时候注意场合,避免在大庭广众之下将客户的信息暴露给他人;对客户的经济信息以及家庭信息应当注意保密,不得将类似信息当作谈资。

从职业道德来说,客户的信息作为金融理财业务中最为重要的信息资产,是需要绝对保密与尊重的。金融理财师工作成败的基础就是能否与客户建立起真正的信赖关系,而这种关系建立的前提就是要保护好客户所提供的信息。要站在客户的立场上,兼顾机构和客户的平衡关系,朝有利于增进客户利益的方向,正确利用和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即便没有法律法规的制约,怎样对待客户的个人信息也是衡量一个金融理财师是否具有职业道德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一些细节方面要加以防范。如客户的资料要入库上锁,给客户投送理财资料时,最好不要采用“传真”方式,以免本人接收不到造成信息泄露;对客户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复印,金融理财师在讲课、投稿等公开活动中不得涉及顾客的个人信息,不可将客户的信息变相出卖给证券、保险及其它商品中介机构,以上行为若无法避免,使用之前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社会上盗卖个人信息现象屡屡出现,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也逐渐加强。作为人们家庭财产的管理者,只有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金融理财师这一职业才能更加专业化与规范化,增加客户的信任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9: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公司客户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Bsiness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来说,公司的客户经营信息体现了公司的经营特点,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属于商业秘密。但是,如果公司没有采取相关保密措施,这种客户信息是每个员工均能够公开获取或者轻易获取的,则不属于公司商业秘密,比如公司宣传资料上公开介绍的客户信息、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公司客户信息就不属于公司商业秘密。
    2023-05-01
    494人看过
  • 不可言说的商业秘密
    20元的保密费分析:保密费显失公平可申请仲裁小贾在某设备公司工作已有好几年了。从进公司的那天起,小贾就收到了公司统一发放的“商业秘密保守协议”。其中约定,小贾在公司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公司所有商业经营信息均为商业秘密,小贾不得任意泄漏给他人。同时,不得兼职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性的行业。小贾离职后2年内也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或自己经营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机构。与此相对应,协议约定,公司将每月向小贾发放保密费。此后,公司果然每月按时在发工资的同时发给了小贾保密费,只是这责任重大的保密费却只有区区20元钱。小贾纳闷了,难道20元就足以和那么多的限制对等吗?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自己还有必要履行“商业秘密保守协议”里的约定吗?很明显,公司支付的保密费数额显失公平。“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
    2023-04-22
    97人看过
  • 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
    根据国际惯例和商业秘密一般的理论,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1、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主要包括从公开渠道(如公共场所、报刊、书籍、传媒体、展示会等)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专业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等;2、与人身有紧密依赖关系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如:同行业一般人员只要长期操作,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培训即可熟悉或掌握的技术、技巧或者窍门,或者因本人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特别优秀而维持的客户渠道等。3、未被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信息。
    2023-06-05
    301人看过
  • 客户资料是商业秘密吗?
    视具体情况。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来认定时应具备以下要件:(1)客户的特有性即该客户是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才获得。(2)客户名单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加工管理,这些客户如果未经用人单位加工并加以管理,那么其名单不能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3)客户是否为用人单位所独有并予以特定化。《刑法》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
    2023-04-04
    310人看过
  • 保险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维护公司和相关员工的权益,尊重客户的隐私权,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客户资料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不被泄露,又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的原则。第3条客户资料是关系公司和相关员工的利益,在一定时间內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的确定第4条客户资料秘密包括以下內容。与我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的公司名称、联系人信息。由我公司员工开发或申报的潜在客户的相关信息。第5条客户资料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级。“秘密”是评级为“一般”及以下的客户资料,泄露会使公司和相关员工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机密”是评级为“重点”以上、不包含“VIP+”的客户资料,泄露会使公司和相关员工的权利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绝密”是评级为“VIP+”的客户资料,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和相关员工的权利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第6条客户秘级的确定。公司评级为“一般”及以下
    2023-04-30
    390人看过
  • 商业秘密包括秘密的经营信息和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种。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可知,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一、合同涉及到商业秘密咋办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交换的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价值。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但是,如果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到商业秘密,情况就有很大不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2023-04-12
    464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7
      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 (1)、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主要包括从公开渠道(如公共场所、报刊、书籍、传媒体、展示会等)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等; (2)、与人身有紧密依赖关系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如:同行业一般人员只要长期操作,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培训可熟悉的技术,还包括因本人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的特
    • 客户信息保密协议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2
      客户信息保密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包含: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泄密的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保密的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等。
    • 客户的秘密是骗子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01
      根据具体情况。作为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应具备以下要求:(1)客户的独特性是用人单位通过劳动、金钱和努力获得的客户名单。(2)客户名单是否由用人单位处理和管理。如果这些客户未经用人单位处理和管理,则该名单不能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3)客户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
    • 客户信息保密协议书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2-18
      客户信息保密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包含: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泄密的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保密的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等。
    • 客户资料是不是商业秘密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4
      客户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视具体情况确定。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来认定时应具备以下要件: (1)客户的特有性即该客户是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才获得。 (2)客户名单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加工管理,这些客户如果未经用人单位加工并加以管理,那么其名单不能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 (3)客户是否为用人单位所独有并予以特定化。